圍觀:宜賓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受賄案細節曝光

2018年6月24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判決書對宜賓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周樹林受賄一案的細節進行了披露。一地方銀行董事長利用手中職權,從現金受賄到房屋折扣、免費車位,從事前打點到事後感謝,本案認定的受賄額度259.7萬元。

圍觀:宜賓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受賄案細節曝光

周樹林其餘利用審批權受賄情況如下:

時間

貸款金額

行賄人

受賄金額

2008年

3000萬

伊力集團章某

27萬

2008年

2000萬

屏山中冶黃某

10萬

2008年

3300萬

高金食品高某、金某

15萬

2008年

5200萬

怡安投資、鼎業置地郭某

8萬

2009年

1200萬

華源實業吳某

8萬

2009年

2800萬

華富房產鄭某

5萬

2009年

1500萬

兩河口電站張某

2萬

2009年

2000萬

清園殯葬路某

3萬

2009年

1400萬

馬靈光煤業古某

5萬

2010年

5000萬

天順建材周某

35萬

2010年

4000萬

貴友混凝土郭某

22萬

2009-2010年

3000萬

博正投資周某

15萬

2009-2012年

2900萬

永競房產、大地飛歌李某

10萬

2010年

5000萬

筠連匯通應某某

2萬

2011-2012年

5000萬

金霖投資張某

21萬

2011年

2700萬

德燁房產黃某

5萬

2012年

200萬

李某

5萬

2012年

120萬

朱某

3萬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寅吾集團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一事提供幫助,共計收受冉某甲所送人民幣12萬元。在購買寅吾集團所開發商品房過程中,由冉某甲為其及子女代繳房款車位款26.5萬元,為其特定關係人徐某甲代繳車位款5.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2008年冉某甲以寅吾投資集團下屬兩個公司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宜賓縣支行貸款各1000多萬。在辦理貸款之前,大概在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冉某甲到我辦公室來,說他有兩筆正在商業銀行辦理的貸款,希望我在貸款上給予關照。冉某甲走的時候從隨身帶的一個手包裡拿出一個信封遞給我說多關照,然後就走了。

後我打開信封看是2萬元現金,我把這2萬元用於了我個人的生活開支。我親自過問了寅吾集團的貸款辦理,後來這兩筆1000多萬的貸款就發放給冉某甲了。大概在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點,冉某甲打電話說找我有事,在南門橋右側的商貿局門口街邊,冉某甲從車上拿了一個黑色的塑料口袋上了我的車,對我說貸款落實了,這是感謝你的。說完就把塑料袋放在我車子後排的座位上。我開車回到我的辦公室,打開來看是一坨未拆封的100元面值的10萬元。

2008年上半年的時候,我看中了宜都花園一套房子。冉某甲到了之後,我就跟冉某甲說我看中的那套房子是底樓2棟1單元l樓1號,冉某甲說優惠我10萬元,隨後我就跟冉某甲說我女兒的男朋友也要買一套,冉某甲又同意了優惠10萬元。大概在2008年9月份付的款,錢交了之後冉某甲出具的收據的金額和買房合同和實際的錢比起少了10萬元,房子辦在了我女兒周某丙名下;女兒的男朋友那套房子開具的票據金額和買房合同和實際的錢對比少交了7萬元。

買了房子後,我找到冉某甲想買個車位,冉某甲說我買的話就買一送一,後來我就預交了1萬元車位定金。兩個車位都辦在我女兒周某丙的名下。通過合同和發票看一個車位的價格是5萬元,另外一個是5.5萬,除了預交的1萬元的車位款,我就沒有再交車位款了,實際上冉某甲少收我兩個車位共計9.5萬元。

2011年3月份的時候,宜興村鎮銀行的徐某甲(我關係很好的一個朋友)想在下江北買房子,我就跟徐某甲說我跟冉某甲的關係比較好,可以喊冉某甲優惠。2011年4月份左右我到冉某甲辦公室,冉某甲就派了個工作人員陪我去看房源,選中了冉某甲說看我說價格,我問冉某甲說3100元每平米行不行,冉某甲答應了。過了幾天,我給冉某甲打電話說我朋友還要買個車位,冉某甲就說車位不要錢。按照我和冉某甲的約定,徐某甲買房大概少交了7.5萬元,車位款未付款價值8萬元,都是徐某甲去辦理的手續。

2

證人冉某甲的證言,2008年7月份的時候,我們寅吾集團以下屬寅吾物資公司的名義向商業銀行貸款1200萬元,7、8月份的時候,公司和宜商行談好了貸款事宜,上報了貸款資料,一天上午,我到周樹林的位於宜商行老辦公樓(女學街靠南門橋頭)的辦公室去找周樹林,希望他在貸款的時候給予下支持。說完我就從我的包包裡拿出了一個提前準備好的裝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放在他桌上,隨即我就離開了他的辦公室。

大概在2008年9月份的時候,我公司的l200萬元貸款下來了,大概在2008年9、10月間,我打電話給周樹林,約好在南門橋至戎州橋的濱江路上見面。碰面後我就上到周樹林的車上副駕駛的位置,給他說貸款已經下來了,給你準備了點小禮物。我就順手拿出一個提前準備好的裝有l0萬元(是100元面額,l萬元l扎)現金的黑色塑料袋,我把這個口袋放在了他車的後排位置上,周樹林當時說了幾句客氣話,我沒多說什麼就下車了。

2008年9月份的時候,周樹林找到我說看中我公司開發的宜都花園一套房子,問我價格,我就說購房合同價格按照當前市場較低價簽訂,實際付款按照開盤時的最低價支付,剩餘的錢我來付。隔了幾天,周樹林又找到我說他還想買一套房子,我回復說這套的實際價格要比開盤時的最低價格要高一點,剩餘錢還是我來想辦法給他補。周樹林還問我這樣做有沒有問題。

後來,周樹林就以他女兒周某丙的名義購買了宜都花園2-1-1-1,周某丙通過刷卡的方式實際支付了260404元,但是公司開給周某丙的收據金額是360404元,其中的10萬元錢是我幫周樹林交的,另外一套方式是以他女婿夏某某的名義買的,開給夏某某的收據金額是287847元,實際夏某某隻交了217847元,7萬元的差額是我幫周樹林付的。

周樹林在買房的時候給我說過還想買兩個車位,我當時喊周樹林交1萬元定金。車位交定金的事情周樹林沒有馬上辦理。直到周樹林案發,我才清楚地曉得車位款的事情,公司的冉某乙和李某戊幫周樹林交了車位款,並且還把產權證辦給了周樹林或者他的家屬。紀委給我出示的兩張收據,一張是5萬元,一張是5.5萬元。

這5萬元就是周樹林代他的女兒周某丙交了1萬元定金,剩下的4萬元就是我妹妹冉某乙以現金方式代交的,另外的5.5萬元是我們公司的總裁秘書李某戊代周樹林的老婆何某乙交的。兩個車位的售價是10.5萬元,但是周樹林實際只交了1萬元,剩餘的9.5萬元就是冉某乙和李某戊幫周樹林交的,沒有我的同意,她們不可能幫周樹林交錢。

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周樹林來說他有一個好朋友徐某甲想在我們集團開發的地中海藍灣買一套房子,希望給一個最大的優惠,我說比市場價低600-700元一平米的價格給他。同時周樹林說還想要一個車位,後來徐某甲支付了40多萬元的房款。

紀委找我調查的時候,我去查了下財務賬,發現是有人用我建行的信用卡支付了徐某甲買車位的錢。當時我不知道怎麼回事,我還去問過徐某甲,徐某甲也說他不知道。現在我想起,周樹林給我說要車位的事情以後,我就把這個事情交給銷售人員辦理,然後我把我的信用卡拿給銷售人員去幫徐某甲刷卡支付的,但是喊的哪一個人去刷卡的,我記不起了。

3

證人冉某乙的證言,我從2006年開始到寅吾投資集團上班,一直在財務部從事出納工作。2008年8月份的時候,冉某甲安排我去以夏某某的名義交7萬元購房款到寅吾公司財務部,這7萬元是從冉某甲保管在我手裡的錢拿出來交到公司財務部的,當時是我填寫的收款收據。隔了10多天,冉某甲又安排我以周某丙的名義交了10萬元購房款到寅吾公司的財務部。

在2008年10月份的時候,冉某甲還安排我以周某丙的名義交4萬元購房款到公司財務部,後期由於周某丙交了1萬元,這5萬元換成了車位款票據,其中4萬元是我替周某丙支付的。

寅吾公司2010年ll月記賬憑證319號、2011年3月記賬憑證237號收據上面顯示的:收到何某乙購宜都花園車位款5.5萬元,繳款人一欄寫的李某戊代。李某戊原來是公司的總裁秘書,在三、四年前就離職了。

4

證人徐某甲的證言,我與周樹林是非常好的朋友。大概是在2011年8月份的時候,周樹林給我說冉某甲開發的地中海藍灣的房子好,要是我想買的話,他可以給我申請優惠。於是我就喊他幫我去申請優惠。之後我就在地中海藍灣的售樓部選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總價是40多萬元,我是分兩次刷卡付的。具體這套房子當時的市場價是多少我不清楚,優惠了多少我也不清楚,反正我就按照周樹林給我說的內部價付錢,房子買好後也是按照周樹林之前說的送了我一個車庫。

地中海藍灣7棟1單元1號的買房合同是我籤的字,地中海藍灣A***號車位就是我購買房子送的車位,目前這個車位是我在使用。顯示我購買A***號車位的收據上的複印件上面的“徐某甲”三個字不是我籤的,誰去交的錢我也不清楚。兩張買房的收據顯示我分兩次刷卡支付了共計406476元,第一次我刷卡支付了306476元,第二次的票據金額為406476元,但是我實際只刷了10萬元,在我刷了10萬元後第一次刷卡的票據就作廢了。

5

寅吾物資有限公司貸款資料,證實宜賓寅吾物資公司於2008年7月17日向宜賓商業銀行三江支行申請貸款1200萬元。

6

周某丙、夏某某宜都花園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證實周某丙於2008年9月23日與寅吾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宜都花園2幢1樓1單元1號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價款為360404元。後與寅吾公司簽訂購買停車位協議一份,合同價款為5萬元。

夏某某於2008年9月23日與寅吾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宜都花園3幢4樓2單元l號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價款為287847元。後與寅吾公司簽訂購買停車位協議一份,合同價款為5萬5千元

7

周某丙、夏某某購買宜都花園商品房付款依據。

寅吾公司2008年第8期記賬憑證464號:顯示寅吾公司收到宜都花園購房款現金7萬元。

寅吾公司2008年第9期記賬憑證671號:顯示寅吾公司以一筆刷卡217847元轉賬,一筆現金7萬元的形式收到夏某某購房款共計287847元;收據顯示,寅吾公司收到夏某某房款共計287847元,其中轉賬217847元,現金7萬元;夏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以刷卡轉賬形式向寅吾房地產公司轉賬217847元。

寅吾公司2008年第9期記賬憑證672號:顯示寅吾公司以一筆刷卡260404元轉賬,一筆現金l0萬元的形式收到周某丙購房款共計360404元;收據顯示,寅吾公司收到周某丙購房款共計360404元,其中轉賬260404元,現金l0萬元;何某乙向寅吾公司轉賬260404元。

8

周某丙、夏某某購買停車位付款依據。

寅吾公司2008年第l2期記賬憑證(2008.12.02)顯示,收到周某丙車位10萬元;收款收據顯示收到周某丙車位定金1萬元,寅吾公司收到周某丙購房款4萬元。

寅吾公司2010年第ll期記賬憑證(2010.11.30),顯示收到何某乙停車位款5.5萬元,但繳款人系李某戊。

9

徐某甲購買車位有關資料。

徐某甲與宜賓鼎立置地股份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地中海藍灣小區停車位1個,價格為5.2萬元,宜賓鼎立置地股份公司收到通過一張建行卡消費支付的5.2萬元。

2008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章某甲所在企業及下屬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章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7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08年6、7月份的一天,章某甲來到我在女學街的辦公室說他以宜賓誼誠鑫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商業銀行貸款1500萬元,希望我能幫忙。章某甲走的時候,放了一個塑料袋在我辦公室沙發後面,對我說給我帶了點東西一點小意思。我把他送出辦公室回來打開塑料袋的時候看見裡面裝的是20萬元現金,2捆百元面額的現金,每捆10萬元。

2008年底、2009年春節前,章某甲的貸款下來之後,章某甲來到我的辦公室,提著一個五糧液的口袋,說來感謝我幫他順利貸款,順便給我拜個年,說完就走了。我打開口袋來看,裡面除了裝2瓶五糧液之外還有5萬元現金。

大概在2008年的時候,宜賓伊力集團伊麗禮花有限公司在商業銀行貸款1500萬元,用於成立專門的集團銷售公司,當時伊麗公司的法人是李某戌,因為貸款的事其集團的董事長章某甲以拜年的名義送過我2萬元錢。

2

證人章某甲的證言,2008年6月份的時候我以宜賓誼誠鑫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在該筆貸款放貸以後,在2008年6、7月份的時候,有一天我就到周樹林辦公室,先給他彙報了一下公司的情況,我要走的時候把我提前準備好的紙口袋拿出來,裡面裝的是20萬元現金,放在他辦公室的沙發後面,並對周樹林說給他帶了一點土特產。

在2008年底、臨近2009年春節的時候,一天我到周樹林辦公室,當時辦公室只有我們兩個人在,我立即提了一個裝酒的口袋出來,裡面裝的是2瓶五糧液和5萬元現金,我把口袋放在周樹林辦公桌下面,對周樹林說要過年了,給他拜個年。

伊麗禮花公司也是我伊力集團的子公司,李某戌是禮花公司的法人,李某戌是我下屬。我記得在2008年的時候,禮花公司在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後,我借拜年的名義給周樹林送了2萬元現金,這個事情我沒有給李某戌講,我給周樹林送錢的時候講這是李某戌給你拜年的,因為李某戌是禮花公司的法人,也是我的下屬,禮花公司向商業銀行貸了款,我作為集團的法人,我感謝周樹林才送這2萬元給他。

3

誼誠鑫公司貸款資料,證實宜賓誼誠鑫貿易有限公司於2008年4月21日向宜賓市商業銀行三江支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流動資金。

誼誠鑫公司與宜賓市商業銀行三江支行於2008年6月16日簽訂借款1500萬元的協議。附後的電匯憑證顯示,誼誠鑫公司以貨款、採購款等名義將1500萬元分4次打至伊力集團賬戶。

4

伊麗禮花公司貸款資料,證實宜賓伊力集團伊麗禮花有限責任公司於2008年5月15日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2008年6月16日伊麗禮花公司與宜賓商業銀行三江支行簽訂了貸款協議;2008年6月17日,伊麗禮花公司收到了申請的1500萬元貸款。

2008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黃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黃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在2008年10月底或者2月初的一天,田某某帶著黃某甲到我們辦公室,介紹完之後,田某某就離開了我辦公室。然後,黃某甲給我介紹了他水電項目的進展情況,並說感謝我放貸給他的項目,然後拿了一個裝有東西的藍黑色牛津包放在我的辦公桌上,我打開包來看,看到是一坨未拆封的100元面額的錢,一共有10萬元。

2

證人黃某甲的證言,2008年下半年的時候,我以屏山縣中冶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2900多萬。大概在2008年10月底2月初的時候,一天上午我約田某某帶我到周樹林的位於南門橋頭女學街口的辦公室去,我去的目的就是想去感謝周樹林,我事先準備好了用黑色布包裝好的l0萬元現金,面額全是100元的,1萬一扎共計10扎。

我和田某某一起到了周樹林的辦公室,田某某就向周樹林介紹我和我公司的情況,後田某某有事就離開了周樹林辦公室。我就把裝有10萬元現金的黑色布包放在周樹林的辦公桌上,並對周樹林說感謝他對我們公司的支持,申請的貸款已經發放下來了。

3

書證,屏山縣中興電冶有限公司貸款資料,證實中興電冶公司於2008年8月11日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3000萬元;

2008年9月29日,經周樹林簽字確認,由趙某乙就中興電冶公司申請3000萬元貸款一事行使貸款審批權。

2008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高某甲、金某甲謀取利益,收受高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金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高金食品公司在商業銀行貸了款,高某乙在2008年9月後的一天,打電話約我吃飯,吃飯的時候有我們銀行的一些人,也有他們企業的一些人。在飯後他說了些感謝我關心、幫助高金食品公司和他個人之類的話,然後給了我一個大紙袋,我隨即把這個紙袋裝入我隨身帶的挎包內,這個大紙袋還勉強塞進我的挎包。之後我們就各自分開走了,我回家查看之後發現信封裡裝了現金10萬元。

2009年7月份,金某甲以個人名義在市商業銀行貸款800萬後不久,他或者高某乙打電話給我說找我有事,我去見了面之後,金某甲和我寒暄了幾句,說了些在貸款上感謝我支持的話,給了我一個牛皮紙信封之後我們就分開了,我回家之後查看發現裡面裝了5萬元現金。送錢是事實,具體送錢的細節我記不得了。

2

證人高某乙的證言,我在1996年至2015年期間,在宜賓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高金食品公司在2008年6月份的時候向宜賓市商業銀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作抵押貸款2000萬,2008年9月份的時候,我又以我在高金食品公司的股份作抵押,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500萬元。

大概在2008年9月份的一天,在高金公司的貸款發放下來以後,我打電話約周樹林在華榮大酒店吃飯,吃完飯後,我把周樹林喊到華榮大酒店旁邊的一條街邊,我從車上把我之前準備的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的紙袋拿出來遞給了周樹林,對周樹林說公司的貸款發放下來了,貸款的事情感謝你了。周樹林接過裝錢的紙口袋,說了幾句客氣話就離開了。

3

證人金某甲的證言,1999年遂寧高金公司成立後,我就基本上一直在遂寧的高金公司管理,宜賓的高金公司主要是高某乙在負責。2014年,高某乙離開宜賓高金公司,我收購了他在宜賓高金公司的股份。

宜賓高金公司從2003年到2012年一共和宜賓市商業銀行有12筆貸款往來。大概在2009年春節的時候,我和周樹林在華榮酒店見的面,見面的時候我拿了5萬元現金給周樹林。這5萬元現金是我提前用紙質的口袋裝好的,是l00元一張的面值,1萬元一紮,一共5扎。我之所以要送錢給周樹林是考慮到周樹林在我們公司向商業銀行貸款的過程中給予了很大的支持。

4

5

2008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郭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郭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8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09年春節郭某甲為了感謝我對他集團的關心和支持,請我在華榮酒店吃飯。吃完飯後,郭某甲送我上車,在我車上郭某甲遞給我一個信封,說感謝我對他事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過會我打開清點是6萬元。

2009年臨近春節前的一天下午3、4點鐘,怡安集團的廖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在集義街等我。我到後,廖某某和另外一個女的下車來,廖某某遞給我一個信封,說是受郭某甲委託,感謝我對怡安集團發展的關心和支持,寒暄了幾句就上車了。我回到辦公室打開信封看是2萬元。

2

證人郭某甲的證言,2008年12月份的時候,我以宜賓鼎業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2200萬元。另外在2009年1月份的時候,我以怡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過3000多萬元的款。

以鼎業置地公司名義貸的2200萬元,我印象中在2008年12月份的時候就發放到位了,在2009年要過春節之前,我想著貸款的事情上週樹林幫了忙,於是我就請周樹林在華榮大酒店吃飯,吃完飯我送周樹林上車時,我就把提前準備好的裝有6萬元現金的大牛皮紙信封放在了周樹林車子的副駕駛位置。我對周樹林說貸款的事感謝他了。

另外一次是在怡安集團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3000萬元發放下來後,我記得還有幾天就到大年初一了,我想周樹林在這筆貸款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我就安排我公司的財務人員廖某某準備了2萬元的現金去給周樹林拜年,廖某某送錢回來給我彙報了的,具體是在哪個地方拿給周樹林的我不清楚。

3

2009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吳某甲所在企業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吳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8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1年上半年,吳某甲找到我說他開發的工程缺資金,要求貸款,要我幫忙。吳某甲好像以其他公司的名義在興宜村鎮銀行貸款400萬元左右,2011年下半年他又以開發的沒有出售的住房為抵押貸款300萬左右。興宜村鎮銀行是把他的貸款控制在700萬,並且他也在商業銀行也貸得有款,在2008年10月左右不久貸得,貸款金額大概是1000多萬元。

吳某甲在貸到第一筆款後,大概在2011年國慶節前後,他打電話給我,說他在交警支隊檢測中心旁邊等我。我們見面後,他說了些感謝我之類的話,還將一個茶葉禮盒(茶葉是福建產的大紅袍)拿給了我,說感謝我的關照。我後來打開這個茶葉盒來看,裡面裝有茶葉和現金8萬元。

2

證人吳某甲的證言,2009年我是四川華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那個時候我們公司在柏溪鎮開發新世紀廣場,我們公司資金不足,我就給周樹林說項目資金緊張,需要貸款。周樹林說需要我們把貸款的資料報到銀行的審貸組。貸款資料報上去一兩個月後,商業銀行的經辦人員就告知我們公司符合貸款條件,貸款的程序辦完後十多天,貸款就辦下來了,貸款金額是1200萬元。

貸款下來十個月左右,我們工程差不多進行完畢了,有一天上午,我打電話給周樹林說找他有事,周樹林就讓我在南岸交警支隊車輛檢測中心後面的老年活動室等他,我在那裡等了一個半小時左右,他就從小區來到活動室。我就說我們公司貸款的事情上感謝他的幫忙,我們工程基本結束了,給他帶了點茶葉。

我就把一個禮盒遞給了周樹林,他接過茶葉就說茶葉怎麼這麼重,怕不是茶葉。我說買了點茶葉,怕不合你胃口,你再去買點。我送給周樹林的茶葉禮盒我還裝有8萬元的現金,一百元一張的,一萬元一紮,一共八紮。茶葉裡的錢是我事先在售房部借的8萬元。

3

花園公司貸款資料。

經周樹林簽字同意,吳某甲於2013年在興宜村鎮銀行貸款1200萬元;

2009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鄭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鄭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宜賓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鄭某甲大概在2009年的時候在商業銀行貸款2800萬元,在貸款發放下來後,鄭某甲請我吃飯,吃飯前鄭某甲送了5萬元給我,這5萬元現金是用報紙包好遞給我的,我順手就放進了自己的提包裡面。

2

證人鄭某甲的證言,2008年或者2009年的時候,我以宜賓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三江支行貸款2800萬元,用的是即將開發的振興大廈土地證作抵押,貸款期限是1年或者2年。

在貸款發放下來後,我約周樹林吃飯,吃飯的地點是在楊二娃老家,在吃飯以前,我把周樹林喊到院壩裡,對周樹林說“周董,貸款的事情上你幫了忙,感謝你。”說完我就順手從我的黑色提包裡將事先準備好的紙包紮好的5萬元遞給周樹林,周樹林接過錢後順手就放進了他的提包裡面。

3

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貸款資料。

2009年,被告人周樹林在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張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張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筠連縣兩河口電站張某甲大概在2009年的時候在商業銀行貸款1500萬用於擴建電廠,臨近春節有一次我與其在筠連縣一起吃飯,飯後張某甲送我一信封,後查看為2萬元現金。

2

證人張某甲的證言,大概在2009年,兩河口電站需要資金,我以兩河口電站所有資產和電力公司的收費權作抵押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經過一系列評估等手續,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同我面談後,商業銀行發放了1500萬元貸款給我,這筆貸款到期後申請了延期,到現在為止還有大概400多萬元的貸款餘額沒有還。

貸款發放下來後,我記得是在2010年臨近春節的前一天,我打電話給周樹林約他見面,當時周樹林正好在筠連縣檢查工作,我就約周樹林吃飯,飯後,我把周樹林拉到一邊,從身上拿了一個裝有2萬元的信封出來,對周樹林說“周董事長,貸款的事情感謝你了,臨近春節了,給你拜個年,這是一點心意”,說完我就把信封遞給了周樹林,周樹林接過信封順手放在了包裡面,過後我們就各自離開了。

3

兩河口電站貸款資料。

2009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路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路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大概在2008年年底章某甲找過我(具體地點記不清了),談他妻子李某瑛經營的宜賓清園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根據市上的規劃需要搬遷,需要貸款,希望我在貸款上給予關心、支持和幫助。

2

證人李某瑛的證言,我在2008年初的時候掛名在宜賓清園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擔任法人代表,我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實際經營的是一個叫路某甲的人。我和周樹林在宜賓縣工作的時候就認識了,2008年或者2009年的時候,宜賓清園殯葬公司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過款,貸的金額是2000多萬元。我不曉得清園公司在貸款過程中,有沒有送過好處費給周樹林。

3

證人路某甲的證言,我從2008年至今在宜賓清園殯葬服務公司工作。2009年初,清園公司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的金額是2500萬元。貸款過後,大概是在2009年2、3月份,我和周樹林正好在尚品會所碰見,在要走的時候,我對周樹林說“周董事長,快要過年了,給你拜個年”。說完我就遞了一個信封給周樹林,裡面裝的是我事先準備好的3萬元現金,周樹林接過信封就說了幾句客氣話,然後我們就分別離開了。

4

清園公司貸款資料。

2009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古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古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2

證人古某甲的證言,大概在2006年,我與他人合夥出資1600多萬元購買了筠連縣的馬靈光煤礦。大概在2009年左右的時候,因為技術整改需要資金,我就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筠連支行申請貸款2200餘萬元,貸款期限是3年或者5年,當時筠連支行的行長叫張某勇,我是以馬靈光煤礦作抵押。因為貸款的金額比較大,需要經過宜賓市商業銀行來審批,具體貸款手續是我女兒經辦的,現在這筆貸款已經歸還了。

大概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筠連支行的行長張勇帶著我到周樹林的辦公室,我向周樹林介紹了馬靈光煤礦技改需要資金,想在商業銀行貸款,周樹林就喊我按照程序把貸款資料報到張勇那裡。我按照貸款程序把相關資料報到張勇那裡,大概在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的一天,我給周樹林打電話約在翠屏區南岸中心路人民銀行宿舍小區外面路口見面了,我就把我事先準備好的裝好的5萬元現金的一個牛皮紙口袋拿出來遞給周樹林,我對周樹林說“貸款的事情感謝了,這是我的一點心意。”周樹林接過裝錢的牛皮紙口袋,說了幾句客氣話,我們就分別離開了。

3

馬靈光煤礦貸款資料。

十一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收受賴某甲以拜年名義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賴某甲女兒報考興宜村鎮銀行提供幫助,收受賴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一個姓賴,綽號叫“賴煤炭”的人,是通過商業銀行的鮑某某介紹的。大概是在2009年春節前後的一天,我和賴煤炭在鳳凰溪旁邊的一個火鍋店吃飯。吃飯前,賴煤炭給我拜個年,說著就往我口袋裡塞了個信封,飯後我回去打開信封來開,裡面裝了2萬元現金。後來,賴煤炭因為貸款的事情也找過我。

2010年下半年,因為籌建興宜村鎮銀行,需要招員工。有一天,賴煤炭找到我說他女兒賴某乙想報考村鎮銀行,請我幫忙。這次招考興宜村鎮銀行員工,不筆試,只需面試。我不是面試考官,但我給考官打過招呼,說賴某乙要考錄,要他們留點心。研究錄取那些人的會議上,我參加了,會上我指定要錄取賴某乙。在賴某乙考入興宜銀行後的一天晚上,賴煤炭打電話給我說他在我人民銀行家門口等我。見面後,賴煤炭說了一些感謝我的話,並遞給我一個信封,我回家查看,信封裡面裝有現金3萬元。

2

證人賴某甲的證言,我做過煤炭10多年生意,社會上的朋友叫我“賴煤炭”。大概在2009年前後,我請周樹林一起吃飯,我記得是在鳳凰溪附近的一家火鍋店吃飯,吃完飯後,我記得我送了一個信封給周樹林,信封裡面裝的是2萬元現金,因為我當時還在做煤炭生意,以後有可能找銀行貸款,就借春節的名義送了2萬元給周樹林。

2010年的時候,我女兒賴某乙報考了宜賓縣興宜村鎮銀行,我就給周樹林打了招呼,希望他能夠在面試的時候幫下忙,讓賴某乙能夠考進興宜銀行,後來賴某乙就被興宜銀行正式錄取了,周樹林具體做了哪些工作我不清楚,大概在2010年底的時候,我為了感謝周樹林在賴某乙進入興宜銀行事情上的幫忙,我給周樹林打電話約他見面,在人民銀行宿舍附近,我遞了一個事先準備好的裝有3萬元現金的信封給周樹林,並對說了些感謝的話,周樹林收下信封后客氣了幾句就走了。

3

賴某乙工作資料。

賴某乙於2011年1月1日與興宜銀行簽訂勞動合同書,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賴某乙與興宜銀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十二

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周某甲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周某甲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0年左右,周某甲以高縣天順建材公司的名義在商業銀行申請貸款5000萬左右準備在福溪電廠搞環保項目,我聽了他的彙報之後覺得項目還是可以,就叫他把資料交上來。在很短的時間內這筆貸款就發放給周某甲了。

貸款後的兩、三個月,大概是在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周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在南岸金蘋果幼兒園附近等我有事給我彙報,在幼兒園旁邊街邊上碰面之後,他就把一個黑色塑料袋放進我的車內的後排座位上,我們寒暄幾句後就分別離開了。他走以後就把黑色塑料袋打開來看,是裝的三捆錢,10萬元一捆,全部是百元面額的,總共是30萬元人民幣現金。

大概在2010年底、2011年初快要過春節的時候,周某甲把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在我車上,並對我說拜個年,並且說他有個朋友的女兒在考商業銀行,要我幫忙。我們離開後,我在車上打開塑料袋來看,是5捆錢,1萬元1捆,全部是百元面值的,總共是5萬元現金。過了幾天,商業銀行就開始組織面試了,我也是考官之一,我給商業銀行其中的3、4個考官打了招呼,後來他朋友女兒就順利通過面試了。

2

證人周某甲的證言,2009年初的時候,我以興文永明建材公司要進行技術改造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珙縣支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這筆貸款是用我興文縣永明建材公司的資產和珙縣順天水泥公司的部分資產作的抵押,當時珙縣支行的行長是黃某戌,大概是在2009年4、5月份的時候,黃某戌就帶我到周樹林的辦公室去面籤,面籤的時候我就介紹了我們企業的經營狀況、貸款用途,之後,周樹林就同意了我的貸款,就在貸款資料上面簽了字,我的1500萬元貸款就下來了,打到了我興文永明建材公司的賬戶上。

在2010年快要過年的,有一天我在宜賓辦事,就打電話約周樹林在南岸的一條街上見面,我開車和周樹林開的車碰上後,我就說感謝關心和支持,來給你拜個年,我就把一個用黑色塑料袋並且用報紙裝好的5萬元現金放在了他的車上,是100元一紮,一共5扎。周樹林說話客氣的推辭了一下,我把錢放在了他的車裡,我就開車走了。我記得這一次送錢給他的時候,我還順帶說了我有個侄女在準備考商業銀行的事,請他關照一下。

2010年上半年的時候,我以珙縣順天建材有限公司項目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高縣支行申請貸款5000萬元,當時高縣支行的行長是李某智,李某智帶我一起到周樹林的辦公室去面籤,聽完我的介紹後,周樹林就同意並在貸款資料上籤了字,這筆5000萬元的貸款就發放下了,打到了高縣順天建材公司的賬戶。

貸款下來之後,大概是在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我從家裡拿了30萬元出來,是10萬一捆的3捆錢,用一個黑色塑料袋裝好放在我車上,然後開車到宜賓去。到了宜賓大概是下午,我們在南岸的一個地方碰面了,我就把裝錢的黑色塑料袋從我的車上提下來,把袋子放在了周樹林車的後排座位上,當時周樹林沒有下車,我也沒上週樹林的車。

十三

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郭某乙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郭某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0年上半年的時候,有一次郭某乙跟我說他的貴友混凝土公司想貸款4000萬元,我就叫他把資料準備好後按照程序報上來。過了一個月的一天,我遇到郭某乙,他說貸款支行是商業銀行南岸支行,希望我能給予關照和方便,並說事成之後會好好感謝我之類的話。

過了一段時間,郭某乙向我彙報了一些貸款進展情況,我答應幫他過問一下貸款事情,在上審貸會的前一天,大概在2010年初,郭某乙在辦公室送了2萬元給我。後來在貸款發放下來後的在2010年底、2011年初的時候,有一次我在吃飯的時候碰到郭某乙,在我準備走的時候郭某乙叫我在酒店門口等他,接著他提了一個紙袋子放在我車上,紙袋上面放了兩條煙。我回家在車庫停車的時候打開袋子,紙袋裡面放了20萬元現金和2條中華煙,現金是面值100元的10萬元一捆的兩捆。這20萬元我就放在了車子座位下面。

2

過了一兩個月,我聽說我的貸款即將進入審貸會,我為了能順利通過銀行的審貸會,我打電話給周樹林,周樹林就叫我去他辦公室談。於是我就準備了2萬元現金放在信封裡面,全部是100元面額的,我把裝有2萬元的信封放在我的包裡,到了周樹林的辦公室後,我把裝有2萬元的信封放在了周樹林的辦公桌上,並對他說幫忙協調下。

大概在2010年4月份左右,這筆4000萬元的貸款就發放下來了,有一天我和幾個朋友在華榮大酒店吃飯,吃完飯後我在酒店門口碰上了周樹林,我就把周樹林喊到酒店門口,我就從我車子裡面拿了2捆錢(10萬元一捆,全部是100元面額),共計20萬元和2條中華煙出來,用布袋子裝好提出來拿給了周樹林,並對周樹林說“貸款的事情整好了,謝謝幫忙。”周樹林接過裝有20萬元現金和2條中華煙的袋子放在他的車上,我們說了幾句客套話後就各自離開了。

3

貴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貸款資料。

貴友公司於2010年3月18日向宜賓商業銀行敘府路支行申請貸款4000萬元,2010年4月26日,貴友公司與敘府路支行簽訂貸款合同,金額800萬元;2010年4月29日,貴友公司與敘府路支行簽訂貸款合同,金額1022萬元;2010年5月31日,貴友公司與敘府路支行簽訂貸款合同,金額2178萬元。

十四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周某乙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周某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南溪區博正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周某乙在宜賓市商業銀行多次貸款,在2009年春節的時候他以拜年的名義送了我5萬元現金,送錢的地點我想不起了,2010年春節的時候又送了我5萬元現金,地點我也想不起了,後來他的項目工程結束離開宜賓的前一天,在南岸西區又送了我5萬元現金,總共送了15萬元現金給我。

2

證人周某乙的證言,2008年10月份的時候,我到南溪談投資項目,南溪的縣委縣府領導就給我介紹並認識了宜賓市商業銀行當時的董事長周樹林,當時南溪政府想把商業銀行引進南溪,後來我就將我的1億的資金存在了宜賓商業銀行。我大概在2009年初的時候,在宜賓商業銀行貸過一筆3000萬元的款,期限是1年,到期以後,由於南溪政府拿不出工程款給我,南溪政府還出面幫我協調,我又續貸了l年。2011年的時候我就把這筆3000萬元的貸款還清了。

2009年初春節前的一天,我給周樹林打電話約他見面,我開車到了翠屏區的一個地方,具體地點我想不起了,我們見面後就在路邊我把裝有5萬元現金的信封遞給周樹林,我對周樹林說“要過年了,給你拜個年。”周樹林接過信封,客氣了幾句後我們就分別離開了。

還有一次是在2010年年初春節前的一天,我給周樹林打電話,我記得我們約在了南岸大快樂茶坊見面,在茶坊門口我又把裝有5萬元現金的信封遞給周樹林,同樣說了給他拜年、感謝之類的話,周樹林接過信封,客氣了幾句,我們就分別離開了。

大概在2011年下半年8、9月份的時候,我的工程已經結束了,在我要離開宜賓的前一天,我又給周樹林打電話約他在南岸的一個小區的門口見的面,見面後我把我提前準備好的裝有5萬元現金的信封拿給周樹林,我對周樹林說“我要離開宜賓了,很高興和你交個朋友,這是向你表示感謝的”。周樹林接過信封,說了幾句客套話,我們就分別離開了,我一共送了15萬元給周樹林。

3

南溪區博正投資有限公司貸款資料。

十五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某某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李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7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大概在2009年初李某某在江北建材城開發建設美家館,因為缺乏資金,向我說想在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我記得是2009年4、5月份的時候,李某某以他父親李思齊的公司永競房地產公司的名義來貸款,好像貸了2400萬元。

2011年初,李某某又找到我說因為房地產開發資金緊張需要貸款,我給他說可以,並且告訴他興宜銀行以農業項目貸款要容易點,後來李某某好像以筠連大地飛歌農牧發展公司的名義在興宜銀行貸了500萬元,這筆貸款後來還展了期。

在2009年下半年或者是2010年的某天,我和李某某約好在李某某的辦公室見面,我要走的時候,李某某說了些感謝我幫忙的話,拿了一個深色的塑料袋放在我的車子副駕駛的位置上,我開車回辦公室打開塑料袋看,裡面裝了10萬元現金,都是100元面額的,10萬元一捆。

2010年春節前後的一天,李某某打電話約我在翠屏區夢想和居和宜都花園之間的綠茵路見面,見面後他把一個紙袋遞給我並說了些感謝我在貸款幫了忙的話,並說給我拜個年。回家後,我看了紙袋紙裡面是5萬元現金和5、6條煙,錢是100元面額的,1萬元1扎,共5扎。

2011年底,2012年初的春節,李某某打電話給我說在南岸中心市場旁邊的公路上等我,我們見面後襬了幾句龍門陣,他說了些感謝之類的話,然後說給我拜年並給了我一個信封就分手了。回家後我信封裡面裝的是2萬元錢現金,都是100元面額的,1萬元1扎,共計2扎,我記得這次李某某還送了我2條中華煙和紅酒。

2

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大概在2009年我向商業銀行貸款2400萬元發放下來後的一個月左右,一天上午,周樹林給我電話說他正在裝修房屋,要買點建材,叫我給他介紹些好的品牌也打點折。我當時在永競公司的辦公室,我想著之前貸款2400萬元的事情,周樹林作為商業銀行的董事長是幫了忙的,應該感謝下他。

我就在附近的銀行取了10萬元現金,全是100元面額,一整捆,共有10小扎,我把錢用塑料提袋裝好。然後我給周樹林打電話約好在江北建材城主通道的一個路口見面,周樹林開了個車來,周樹林下車來我就把準備好的裝有10萬元的現金袋子放在了他的車上,還說了幾句表示感謝的話。

2010年初春節前,我想借春節拜年向周樹林表示感謝,我在銀行取了5萬元現金,全是100元面額,1萬元1扎,用報紙包好,另外還買了幾條煙,用紙質的提袋裝好,下午6、7點鐘的時候,我打電話給周樹林約他在宜都花園旁的綠茵大道見的面,我把裝有現金的袋子和其他東西遞給周樹林並說了感謝的話。我們聊了幾句,周樹林就提著袋子回家了。

2011年初春節的時候,我想借著春節拜年的機會向周樹林表示感謝,我從銀行取了2萬元現金,全是100元面額的,1萬元1扎,共計2扎,我把錢用江北建材城印製的牛皮信封包好,找了個塑料提袋,把裝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放在提袋底部,上面放了幾條中華煙和幾瓶酒,我打電話約周樹林,約好在南岸中心路農貿市場的公路邊,我把準備好的提袋遞給周樹林,對周樹林說給你拜個年,謝謝你的關心。周樹林接過袋子,我們就各自開車走了。

3

筠連大地飛歌農牧發展公司貸款資料。

筠連大地飛歌農牧發展公司與興宜村鎮銀行於2011年1月20日簽訂貸款合同,金額500萬元,大地公司已獲得該筆貸款。

宜賓市永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宜賓市永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修建宜賓江北建材城為由,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與宜賓市商業銀行於2009年5月12日簽訂借款合同,金額2400萬元,永競公司已獲得該筆貸款。

十六

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應某某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應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0下半年的時候,筠連匯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5000萬元,事後由其老闆應四娃以拜年的名義送了我2萬元現金,我印象中是在宜賓拿的,具體地點我記不起了。

2

證人黃某戌的證言,我的丈夫叫應某某,大家叫他應四娃,在筠連縣匯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工作。匯通公司在成立的時候在宜賓市商業銀行貸過幾千萬,是應某某經辦的,我聽應某某說他在我們公司貸款後,在2010年下半年臨近2011年春節的時候,借春節的名義送過2萬元給周樹林。

3

書證

十七

2010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報考宜賓市商業銀行提供幫助,共計收受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大概在2010年,我妻子妹妹的丈夫楊某乙拿過3萬元給我,他說是代一個學生家長送給我的,這個學生(名字記不起了)家長的女兒考進商業銀行時我幫了忙,這個學生家長就是通過楊某乙讓我幫忙的,並且也是通過楊某乙感謝我的。

2

證人楊某乙的證言,周樹林的老婆何某乙和我老婆是親姐妹,我拿過一次錢給周樹林,印象中是代一個學生家長轉交給周樹林的,拿的金額是2萬或者是3萬元。我女兒楊某丙2010年左右報考了宜賓市商業銀行,和我女兒一同考試的一個學生,是我女兒的朋友,叫什麼名字我不清楚,這個學生的家長(過了很多年,名字記不起了)找到我,希望我能夠在他女兒報考商業銀行的時候幫下忙,要求周樹林對他女兒進行面試培訓,並且在面試的時候給予關照。

我想著這個學生和我女兒是朋友,我就答應了,後來這個學生家長在我經營的餐館請我吃飯,在吃飯的時候拿了2萬或者3萬元給我,當時這個學生家長對我說他女兒順利通過了宜賓市商業銀行的面試,喊我把錢轉交給周樹林表示感謝,說完就遞了一個信封給我,隔了幾天我就把這個裝有現金的信封交給了周樹林。

十八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張某乙所在企業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張某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1年張某乙來我辦公室找到我說他在羅龍工業園區做市政建設需要貸款,張某乙以宜賓市四方射釘廠的名義在宜賓市商業銀行大觀樓支行做了貸款資料,用羅龍工業園區的土地作抵押物貸了2000萬元左右。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張某乙打電話叫我在人民銀行宿舍小區門口等他,我看見張某乙站在他車旁,他就從車裡面拿了一個袋子出來放在我車上,對我說好在有你幫忙,這是感謝你的。我們寒暄兩句就各自走了。後來我打開口袋來看,看見裡面裝的有100元面額的5扎,共計5萬元的現金。

2012年上半年,他又來找我說他在南溪修建羅龍中學、裴石小學和裴石保障房,需要貸款。我叫他先在商業銀行南溪支行做資料,再由南溪支行放款給他,他還找了南溪財源擔保公司作了擔保,向南溪支行分3次貸了3000萬元。從中我幫他催問了一下這筆貸款。

他在順利獲得貸款後大概在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給我打電話說有事情要彙報,然後我就約他在南岸西區一處路邊上,碰面後,張某乙把一個紙袋放進我車裡,他坐在了我車子副駕駛的位置上,還說了些感謝我關照之類的話。我們聊了幾句他就下車了。我在車裡查點紙袋,裡面一共裝的是6萬元,都是100元面額的,1萬元l扎,一共6扎。我把這6萬元拿出來放在了我的揹包裡面,開車回到了辦公室。

2011年熱天的一天上午,我朋友徐某甲向我表示她想買房,當時我沒有10萬元錢,我就想到我幫張某乙貸了這麼多的款,我就跟張某乙打電話說我朋友想買房子,想借10萬元錢。張某乙當時就答應了,我就開車到了金霖公司外面的路邊上等他,他來了之後遞給了我一個黑色塑料袋,並跟我說這是10萬元現金,我查看了一下錢是100元面額的,1萬元1扎,10萬元捆成1大捆。我當時給他說借,他對我說“借啥子哦,你拿去用就是。”我當時就默認了,我拿著錢就走了。我當天下午下班以後就把這10萬元錢拿給了徐某甲。

2

證人張某乙的證言,金霖公司大概在2011、2012、2013年在宜賓市商業銀行貸過款。第一次大概是在2011年以四方射釘廠的名義,以南溪政府做工程的土地作抵押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2000萬元,期限是2年。第二次大概在2012年以金霖投資公司的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3000萬元,期限是2年,最後一次大概是在2013年以翠屏區一個畜牧公司名義金霖公司擔保,向興宜村鎮銀行貸款400萬元。

2011年我以宜賓市四方射釘廠名義向宜賓市商業銀行貸款2000萬元,貸款下來之後的一天晚上22時,我開車在他家的小區外面等他,周樹林來了後,我們兩人就打招呼並寒暄了幾句,我把事先準備好的5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周樹林車後排的座位上,都是l00元面額的,1萬元1扎,共計5扎。我對周樹林說:“春節快來了,給你拜個年,這是一點心意。”周樹林沒說啥子,客氣了幾句,然後我們聊了兩句就各自開車走了。

大概在2012年,我從宜賓市商業銀行貸的3000萬發下來之後,為了感謝周樹林在我這件事情上的幫助,大概是在2012年的5、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電話聯繫周樹林在南岸西區見面,周樹林也到了,我就下車把事先準備好裝有6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拿給周樹林,然後我們隨便說了幾句客套話就各自開車走了。

大概在2011年嘛哪一年,準確時間我記不起了,周樹林說他的一個朋友買房子需要錢,想找我借10萬元,我想著周樹林是宜賓市商業銀行的董事長,我也向商業銀行貸過款,我把錢準備好我就給周樹林打電話叫他來拿錢,就在當天下午周樹林就開車到我公司後面的那條街,我把這10萬元拿給了周樹林。當時周樹林沒有打借條,也沒有說利息,只是接過錢後說了幾句感謝的話,我對周樹林說“這個錢你拿去用就是,不用還了。”周樹林說“我有錢就還你”。後來周樹林還提到這10萬元借款的事情,我就明確喊周樹林不要再提這個事情了。

3

金霖投資公司貸款資料。

南溪區金霖投資公司於2012年4月30日向宜賓市商業銀行南溪支行申請貸款3000萬元,經宜賓市商業銀行審貸會審議,於2012年6月29日同意發放金霖公司申請的3000萬元貸款。

十九

2011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黃某乙所在企業向宜賓市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黃某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大概是在2011年5月份,黃某乙以宜賓德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宜賓市商業銀行獲得貸款2700萬元。在黃某乙獲得貸款後不久的一天,好像在2011年下半年,黃某乙打電話給我說找我有事,見面地點好像在宜賓市商業銀行的老辦公樓,黃某乙在他的車子上送了我5萬元。

2

證人黃某乙的證言,德燁房地產公司在宜賓市商業銀行貸過款,我記得大概在2011年,我貸款2700萬元那筆錢的時候,我在周樹林的辦公室進行過一次面談,面談過後不久貸款就批下來了。在貸款發下來後隔了幾天,我打電話給周樹林後我就開車到了集義街口,周樹林就坐上了我車的副駕駛位置,我對周樹林說我的貸款已經下來了,這是一點心意。

說完,我就順手從車子的後排座位將我提前準備好的用大牛皮紙口袋信封裝好的5萬元現金遞給了周樹林。周樹林接過信封以後客氣了幾句,然後周樹林就拿著我給他的牛皮紙口袋回商業銀行的辦公室去了。

3

德燁房地產公司貸款資料。

德燁公司於2011年5月10日與宜賓市商業銀行簽訂了借款2700萬元的借款合同。

二十

2012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某丙向興宜村鎮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李某丙送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定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上半年5、6月份的一天,曾某某帶高縣一個姓李的老闆(做採砂的)來興宜村鎮銀行我的辦公室找我,說李老闆需要向興宜村鎮銀行貸款200萬元左右來週轉。後來獲得貸款後不久,曾某某打電話約我到西區加油站往中壩橋方向街邊說有事情找我,見面後曾某某說了幾句感謝我關心、幫助了李老闆之類的話,然後就送我一個牛皮紙的大信封,裡面裝了5萬元現金。

2

證人曾某某的證言,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我帶宜賓做砂石生意的一個叫李某丙的去找過周樹林,是在興宜村鎮銀行辦公室找的周樹林,李某丙就給周樹林講他缺乏資金需要貸款,周樹林說貸款需要抵押,李某丙說以他的採砂船作抵押。

大概兩個月後李某丙給我講,他在興宜村鎮銀行貸款200萬元已經到賬了,說怎麼感謝周樹林一下,李某丙說只有把錢拿給我,因為我和周樹林更熟悉。兩天以後,李某丙開車在我家門口拿了一個黑色的塑料袋給我,並對我說:“這是5萬元,麻煩你轉交給周樹林,這件事情麻煩你了”。之後李某丙就開車走了,我也就回了家。回家後我打開袋子,看見裡面裝有1萬元1扎的,共計5扎的100元面額的人民幣。

二十一

2012年,被告人周樹林在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朱某某向興宜村鎮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幫助,收受朱某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樹林在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供述了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移送起訴時,被告人周樹林涉案贓款已退繳223萬元。

1

被告人周樹林的供述與辯解,大約在高縣李老闆在興宜村鎮銀行貸款一兩個多月後,曾某某帶著一個姓朱的老闆來興宜村鎮銀行找到我,說朱老闆要在高縣擴大建材廠缺乏資金,需要向興宜村鎮銀行貸款大概180萬元進行週轉,後朱老闆在興宜村鎮銀行大約獲取了120萬元左右,在朱老闆獲取貸款後不久,曾某某打電話給我說有事情找我,約我在南岸西區一個小區門口的路邊上見面,見面後曾某某送了3萬元現金給我。

2

證人曾某某的證言,大概在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我帶著朱某某到興宜村鎮銀行周樹林的辦公室找到周樹林,我對周樹林說朱某某在辦企業需要貸款,請他幫忙。我記憶中朱某某是用他自己的採砂船作抵押貸的款,大概幾個月以後,朱某某給我說款已經貸下來了,金額是120萬元。

朱某某把款貸下來後說他想感謝一下週樹林,叫我幫他送點錢給周樹林,有一天下午朱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在萊茵河畔,我就去找他,在萊茵河畔電影院門口朱某某就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給我,說裡面有3萬元錢,喊我拿去感謝下週樹林。

我拿到錢後第二天就打電話約周樹林,周樹林就開車到南岸西區C街區的路邊,把一個牛皮紙袋遞給周樹林,並說“朱某某的事情感謝你幫忙了,這是朱某某的一點心意。”周樹林接過信封客氣了幾句就走了。牛皮信封裡面裝有3萬元現金。

3

宜賓縣文富港務有限責任公司貸款資料。

2013年4月23日,周樹林代表興宜村鎮銀行與朱某某簽訂了為宜賓縣文富港務公司借款擔保的擔保合同。文富港務公司、朱某某以船舶向興宜村鎮銀行作出抵押,2013年4月23日,周樹林代表興宜村鎮銀行與文富港務公司簽訂了數額為500萬元的借款合同。

除上述證據外,還有以下經法庭質證、認定的證據材料

1、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本案系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

2、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決定書、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

證實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9月1日指定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管轄本案,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同日決定對本案立案偵查;

3、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拘留決定書、長寧縣公安局拘留證、宜賓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長寧縣公安局逮捕證、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周樹林於2015年9月1日由長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經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決定,2015年9月15日由長寧縣公安局對被告人周樹林執行逮捕,經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2016年1月19日對被告人周樹林取保候審。

4、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周樹林生於l953年5月5曰,已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

5、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證實宜賓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於2006年12月27日取得營業執照,2006年12月25日取得金融許可證;

6、宜賓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說明,證實宜賓市商業銀行國有股份佔70.97%,屬國有控股企業;

7、宜賓市委組織部文件,證實宜賓市委組織部於2007年12月28日以宜組幹(2007)376號文提名周樹林任宜賓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8、宜賓市商業銀行董事會文件、幹部任免審批表,證實被告人周樹林於2008年5月23日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第一屆董事會董事長,2010年4月29日擔任宜賓市商業銀行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10、說明、興宜村鎮銀行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議程,宜賓市商業銀行出具說明,2010年12月27日宜賓市商業銀行作為主發起行,發起設立興宜村鎮銀行,佔總股本35.31%,並對興宜村鎮銀行流動性風險承擔最終責任,並且向該行派駐董事長和多名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監管要求將其納入並表管理範圍。周樹林擔任興宜村鎮銀行董事長的時間為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

11、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複印件,證實被告人周樹林於2015年10月27日退繳涉案款20萬至長寧縣財政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2016年1月13日退繳涉案款l03萬元至長寧縣財政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2016年1月26日分為30萬和l0萬兩筆退繳涉案款至長寧縣財政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2016年2月3日分為兩筆各30萬元退繳涉案款至長寧縣財政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

12、中共宜賓市紀律檢查委員會(2016)49號,關於宜賓市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周樹林在組織調查期間表現情況的函,證實2015年初,紀委接到群眾關於反映宜賓市商業銀行原董事長周樹林有關問題的舉報,經委局研究決定,由市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開展調查,並通知周樹林到市紀委談話。2015年6月19日對周樹林涉嫌受賄問題立案並對其採取“兩規”措施。

調查期間

在調查期間:周樹林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寅吾集團董事長冉某甲、珙縣天順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甲、南溪金霖投資公司總經理張某乙等人賄賂342萬元(已經核實193萬元)的問題。

移送司法機關前,宜賓市紀委暫扣周樹林上繳涉嫌違紀違法所得131萬元(其中含周樹林收受的禮金94.3萬元)

周樹林在組織調查期間,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配合組織調查。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樹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罰金至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江榮崇

人民陪審員 張崇偉

人民陪審員 黃智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馮 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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