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血的「賠償款」

帶血的“賠償款”

殺害兩名被害人,偽造事故現場,以死者親屬身份索要“賠償款”,

主犯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另有主犯另案處理

蘭啟炎 李慶炫 廖勝男

帶血的“賠償款”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帶血的“賠償款”

檢察官與警方溝通案情

電影《盲井》中,在私人小煤礦做工的唐朝陽和宋金明“發家致富”的招數是,先套近乎將打工無門的外地民工認作親人,然後帶到煤礦做工,在井下工作時製造“安全事故”將“親人”殺死,再找礦主私了,賺取帶血的賠償款。

電影情節在現實中出現,那將會是怎樣的殘酷?2018年5月4日,經福建省龍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吉則以布等7人死緩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以詐騙罪判處阿餘鐵加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

目前,該案在二審中。

精心預謀

尋找被害對象

2014年3月,四川省美姑縣某村村主任阿餘石天家,來了一位熟人吉則果某(另案處理)。

“今年還去工地打工嗎?怎麼還沒出去啊?”阿餘石天不解地問。

“這年頭,打工幹苦力活,什麼時候才能賺到錢?我來找你商量個事。”吉則果某順手遞上一根菸給阿餘石天,坐了下來,幾句客套話說完,把話題扯到了殺人騙賠上。經共謀,由阿餘石天將2013年因病死亡的村民阿餘五某尚未註銷的戶口提供給吉則果某,用於殺人後假冒被害人騙取賠償金,阿餘石天予以配合。兩人商定,事成之後,阿餘石天將分得27萬元賠償款。與阿餘石天達成共識後,吉則果某又找到另外一個村的村主任,後者同意將已經死亡但沒有註銷的村民吉拉爾某的戶口提供給吉則果某用於殺人騙賠。

解決了戶口問題,吉則果某等人開始四處尋找作案目標,終於在四川西昌街頭髮現兩名穿著破舊,精神不大正常,說話口齒不清的流浪人員。吉則果某等人走上前,對兩人謊稱帶他們到外地打工,並帶二人到附近一家麵館好好吃了一頓。

確定被害對象後,吉則果某安排吉以以某(另案處理)等3人將兩被害人帶到西昌去往成都的高速路口,交給事先安排好從美姑包車自駕到西昌等候接應的伍爾偉某(另案處理)。伍爾偉某等一行6人駕車到達成都後,再轉乘大巴車來到福建,入住吉則果某安排的賓館。

工地殺人

偽造事故現場

2014年4月初,吉則以布、伍爾偉某和吉以以某等人將兩名被害人帶至龍巖市上杭縣某工地,同時吉則以布、吉以以某等人也由吉克偉格安排到工地幹活。

“你們先在工地上幹活,不能一來就出事,這樣容易被發現。”在吉則果某和吉克偉格的安排下,決定等鐵塔搭建到三四十米後再動手殺人,這樣容易偽造成意外事故,且不易引起懷疑。

殺人前一天晚上,工地宿舍裡一場密謀正在進行。“在工地動手,你們假裝幹活,事後幫助偽造現場,並向公安機關謊稱人是摔死的,大家都有錢拿。”工人沒有反對,聽到有錢拿,都願意幫助偽造事故現場。

4月12日17時許,兩名被害人被帶到工地,其間,伍爾偉某、吉以以某趁兩名被害人不備,持搭建鐵塔的三角鐵猛烈敲打兩名被害人頭面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殺人犯罪實施完畢後,吉以以某再次交代參與人員:“如果有人來問,就說這兩名男子上塔施工,後鐵塊掛住鐵塔導致抱杆斷裂,二人從鐵塔上掉下來摔死了。”隨後,他們將現場偽造成意外事故並打電話向工地老闆報告。

騙保成功

DNA鑑定揭開真相

上杭工地上,“事故”發生後,吉以以某讓人把兩被害人抬到山下等救護車。救護車趕到後,醫生確認兩名被害人已經死亡。“這兩個工人是怎麼死的?”得知工地發生重大事故後,工程老闆當晚到達工人住處問大家。“意外事故,從鐵塔上摔下來摔死的。”參與的工人口徑一致。

在上杭縣索要賠償款過程中,阿餘石天提供了準備好的“阿餘五某”“吉拉爾某”兩本戶口本,詐騙索賠得以順利實施。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由工地老闆向“死者家屬”賠償人民幣160萬元。

賠償完畢,吉則以布和冒充死者家屬的3名村民返回四川。到達成都後,吉則以布給3名村民每人5000元,作為報酬和“封口費”,吉克偉格則留在龍巖處理後續事情。阿餘石天從賠償款中分得32萬餘元,吉克偉格、吉則以布分別分得9萬元、1萬元。

案發後,事故現場的“工友”歐陽里布等人口徑一致,均對前來調查的辦案人員稱,兩名死者是高空作業時墜落而亡。同時,前來處理後事的家屬中,被害人“吉拉爾某”的哥哥吉拉格某,被害人“阿餘五某”的哥哥阿餘鐵加,也對被害人進行了辨認和身份確認。

事情似乎可以到此為止了。然而,辦案人員還是從DNA鑑定報告及被害人屍表檢查報告中發現了疑點。公安機關向“死者家屬”採集血樣並送物證鑑定室進行鑑定,經DNA鑑定,死者“阿餘五某”並非阿餘依某、阿餘英某(阿餘五某的兩個孩子)的生物學父親,也排除了“阿餘五某”與阿餘鐵加(阿餘五某的哥哥)來自同一父系;排除了死者“吉拉爾某”與吉拉格某(吉拉爾某的哥哥)來自同一父系。同時通過屍體檢驗鑑定判斷,兩名死者男屍繫條狀金屬質地鈍器作用在頭面部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一系列證據顯示,二人並非死於意外事故,而是刑事犯罪。2015年,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並於2015年9月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嚴懲罪惡

檢察機關在行動

2018年4月,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吉克拉果當庭翻供,辯解自己當時不在場,對當時的情況一無所知,全盤否認其參與故意殺人及騙取賠償款行為。早有準備的檢察官當庭出示他在偵查階段接受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其翻供企圖未得逞。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嚴謹核實在案證據,剖析案情,深挖在逃案犯的線索,與公安偵查人員保持密切溝通。通過梳理案情,檢察官積極開展提前介入偵查工作,引導偵查人員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及時補充案件關鍵證據,瞭解重要同案犯的到案情況,更新涉案人員名單,定期跟蹤在逃人員,特別是主犯的到案情況及訴訟進程,確保涉案人員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歷時一年半對涉案人員持續追逃,先後查明16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奔赴6個省份抓獲12名案犯,其中吉則以布等10名犯罪嫌疑人先後被移送龍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4月,在法庭開庭審理本案前一週,龍巖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得到重大消息,本案主犯伍爾偉某因在四川省實施殺人騙賠行為被當地警方抓獲。為進一步夯實本案證據,龍巖市檢察院選派檢察官,會同警方遠赴位於青藏高原邊緣地區的四川省得榮縣取證。

初到川西高原區,高原反應就給檢察官來了一個“下馬威”。顧不上身體不適,檢察官們馬不停蹄開始對伍爾偉某的審訊工作。起初,伍爾偉某否認其本人在龍巖殺人騙賠事實,對此,檢察官立足於前期收集的詳實證據及大數據,逐一攻破了伍爾偉某關於案發時人不在福建龍巖、不認識同案犯等辯解。終於,伍爾偉某在證據面前低下了頭,承認其夥同他人在龍巖實施殺人騙賠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了預謀和實施犯罪的全部細節,使得本案的證據鏈得到進一步夯實。

檢察官突破伍爾偉某的口供後,第一時間將其供述中講到的其他同案犯反饋給龍巖上杭警方,公安機關隨即對其上網追逃,現已抓獲歸案。同月,龍巖市檢察院獲悉另一名案犯吉則拉某(另案處理)在外省市因實施殺人騙賠被當地法院判處刑罰,檢察官及時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部門將吉則拉某遺漏的本起罪行補充移送起訴。

一審判決

主犯死緩

本案社會影響重大,跨地區作案,涉案人數多,一部分案犯既參與故意殺人,又參與詐騙,而一部分案犯未參與故意殺人,事先也不知道故意殺人的事,僅涉嫌詐騙犯罪,有些被告人涉嫌殺害1人,有些涉嫌殺害2人。

為了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承辦檢察官對眾多的言詞證據進行列表梳理,對部分溝通不暢的被告人,反覆核實供述內容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參與程度和作用大小,認定吉則以布等7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中3人為主犯,4人為從犯;阿餘鐵加等3人構成詐騙罪,並在庭審中的公訴意見環節予以充分論述。

2018年5月4日,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定性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吉則以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吉克偉格、阿餘石天,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歐陽里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吉克拉果、曲木木葉、勒格哈體3人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阿餘鐵加、馬海達者、吉木達娘3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宣判後,吉則以布等10人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後說法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魏偉

帶血的“賠償款”

偽造工地、廠礦事故騙取賠償款的案件,性質惡劣,不僅嚴重影響工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更是直接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和騙賠案件相伴相生的,是買賣身份信息、尋找被害對象、提供作案場所、組織人員冒充家屬等鏈條,而明知他人故意殺人、詐騙的,即便只是提供身份信息或假冒家屬,其行為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詐騙罪的共犯,以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嚴厲打擊和預防該類犯罪,應該做到多方合作,多措並舉,形成合力:一是加強身份管理,特別是身份證、戶籍的辦理和註銷等應當依法進行,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二是重視流浪人員的登記管理安置等工作,流浪人員作為弱勢群體,容易被不法分子拐騙侵害,應及時介入妥善安置;三是規範用工。用工單位,特別是案件高發的工礦企業,對於用工對象,應嚴格把握准入標準,認真核實工人身份信息;四是依法處理事故。對於廠礦、工地事故,尤其存在惡意索賠等情形,用工方應提高警惕,不能抱著怕影響工程進度息事寧人、從快從簡的態度處理事故,應及時報案;五是及時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做好現場勘查、屍檢、DNA取樣鑑定等取證工作,避免時過境遷證據滅失,準確查明死因,挫敗犯罪分子不法企圖;六是做好普法宣傳,警醒大眾避免成為此類犯罪的侵害對象,同時教育震懾有不法念頭的人員。(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魏偉)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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