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宴有人投毒,查明真兇後傻眼

一、案例分析

彰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在彰武縣四合城鄉三官村六家子組83號李某甲家準備辦理婚宴時,被告人李某某趁無人之機將自己隨身攜帶的兩瓶”王中王”牌鼠藥投入肉湯鍋內,後李某某發現李某甲家有監控,便對李某甲家人謊稱有人往肉湯鍋內投毒。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左翼後旗常勝鎮固日班花村村民,受僱於同村村民王某某承辦農村婚宴酒席,負責後廚工作。李某某(女)懷疑他人認為其同王某某(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證明二人關係正常,李某某在常勝鎮街裡購買了兩瓶”王中王”牌鼠藥。2014年3月25日,李某某隨王某某等人到彰武縣四合城鄉三官村李某甲家承辦婚宴酒席時,趁後廚無人之機,將隨身攜帶的兩瓶”王中王”牌鼠藥投入到準備炒菜使用的肉湯鍋內,李某甲家次日約有150人參加婚宴。

作案後李某某將鼠藥空瓶掩埋,後李某某發現李某甲家有監控,並確認監控能拍到其投放鼠藥的肉湯鍋後,李某某謊稱有人往肉湯鍋內投毒,李某甲弟弟李某乙欲喝湯嘗試,被李某某制止。後李某甲用鍋內湯餵狗,狗中毒身亡。李某甲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李某某有作案嫌疑,並將兩個”王中王”牌鼠藥空瓶找到,李某某承認是其向肉湯鍋內投放了鼠藥。次日,李某甲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肉湯及鼠藥空瓶內均檢測出氟乙酸類鼠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本院認證的如下證據證實:1、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僱傭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為其準備女兒婚宴酒席,次日約有150人參加婚宴。期間,李某某將兩瓶”王中王”牌鼠藥投放到準備次日炒菜使用的肉湯內,其弟弟李某乙欲嘗試湯是否有毒,被李某某制止,後其用肉湯餵狗,狗中毒身亡。

通過調取自家監控錄像發現李某某有作案嫌疑,後李某某承認是其向肉湯內投放鼠藥的事實;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2014年3月25日,其準備嘗試湯是否有毒,被李某某制止的事實;3、證人馬某某、韓某某證言,證實二人受僱於王某某從事承辦農村婚宴酒席,2014年3月25日,李某某發現有監控後,問李某甲監控錄像能否拍到肉湯鍋,併到肉湯鍋附近試驗能否拍到的事實;4、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其僱傭李某某在其承辦農村婚宴酒席中從事後廚工作,2014年3月25日,在彰武縣四合城鄉三官村為李某甲家承辦婚宴酒席時,李某某向準備次日炒菜使用的肉湯內投放鼠藥的事實;

5、證人王某甲、於某甲、於某乙證言,也證實了上述事實;6、證人吳某某證言,證實其妻子李某某曾問他是否有人說”閒話”,是指李某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7、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李某某作案現場情況;8、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從李某甲家提取肉湯鍋內肉湯及兩個”王中王”牌鼠藥空瓶的事實;9、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中警鑑字(2014)0955號檢驗報告,證實偵查機關依法提取李某甲家肉湯鍋內肉湯及鼠藥空瓶內均檢測出氟乙酸類鼠藥的事實;10、李某某戶籍證明,證實案發時李某某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農村婚宴有人投毒,查明真兇後傻眼

農村酒宴

二、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李某某投放危險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對李某某提出並非發現李某甲家有監控後承認投毒事實的辯解意見,因證人韓小麗、馬秀蘭證言能夠證實李某某投毒後發現李某甲家有監控,故對此辯解意見不予採信。對辯護人提出的李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系初犯,沒有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依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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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三、律師觀點

對於這種至眾人生命於不顧,為了達到某種極端報復目的而投毒害人的當事人,應當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農村辦酒席人數眾多,投毒害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依法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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