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先予仲裁」是與非 統一仲裁司法審查尺度

我國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種方式。因此,仲裁以民商事爭議或者糾紛的實際發生為前提,無爭議或者無糾紛,即無仲裁。然而,近期一些網絡借貸平臺在金融監管政策禁止其提供增信措施的情況下,通過引入仲裁為網絡借貸的信用背書,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先予仲裁”。大體情形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而未發生任何糾紛前,仲裁機構就預先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還有的雖已發生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仲裁機構未進行審理或者主持調解,就根據實際發生糾紛前,隨網絡借貸合同簽訂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

當事人持存有這類情形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一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多數觀點認為,“先予仲裁”背離仲裁解決糾紛的本來意義,違反仲裁法有關規定,違反法定仲裁程序,不應立案執行。司法實踐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面對這類紛至沓來的執行申請,裁量尺度不一。有的予以執行,有的則不予受理、不予執行。尤其是個別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理由欠當,爭議很大。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請示,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作出批覆,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先予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執行申請。同時,批覆還規定應當認定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情形。批覆在堅持法治思維的同時,還對支持互聯網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堅定不移、一以貫之地支持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積極推進以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尊重和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執行力。毫無疑問,批覆仍然秉持這樣的司法態度和理念。我們有理由相信,批覆的施行,對引導仲裁規範運行及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統一仲裁司法審查的尺度,促進有關執行案件的解決將發揮重要作用。

文章出處: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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