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南通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一事?

jiangyuming2010

昨天看到了這則新聞,沒敢回答,我以為只有世界盃才能爆冷門,沒想到這個叫做馬延江的毒販也爆了個冷門。

由於該事件曝光的信息十分有限,而且我們也不是什麼搞刑偵的專家,所以就不亂分析了,我只從普通群眾的角度提幾點疑問:

1,馬延江為什麼要逃跑?以現在到處都需要實名制,到處都是監控攝像頭的情況,他逃跑的最終結果似乎只有被抓,只是個時間問題。而且他之前的多項罪名加起來也不會被判處死刑,這一跑如果再被抓,那等著他的就是把牢底坐穿了。他逃跑的動機到底是什麼,只有等把他抓獲歸案才清楚了。

2,馬延江是怎麼逃跑的?法院庭審,戴著手銬,有法警跟隨,馬延江卻藉口上廁所,從二樓窗戶跳下逃跑了。這種事情真的匪夷所思,估計只有電影橋段裡才有了。假設他真的戴著手銬從二樓跳下,那麼法院沒有圍牆和大門嗎?他是怎麼在第一時間消失的?到底是他藝高人膽大,還是層層安保形同虛設呢?

3,馬延江是怎樣躲過這幾天的?一個戴著手銬,身無分文的逃犯能夠在躲避搜捕的同時保持生存,足見其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甚至我們可以大膽猜測:他在外面是否有同夥接應?

最後,像馬延江這種犯罪分子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既然他選擇了逃跑,那麼現在的他已經是一個亡命之徒,極有可能對無辜群眾造成傷害,建議當地群眾注意自身安全,夜晚最好不要獨自出門。

至於何時能把馬延江抓獲歸案,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夜雨如書

此次的毒販脫逃事件就發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發當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時間獲知了該信息。逃脫的毒販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事件發生後,南通市開發區法院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開展抓捕,經過視頻偵查發現該毒販最後的消失地點在毗鄰開發區的通州區(南通州,並非北京通州區)張芝山鎮,通州警方隨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轄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進行設卡查緝,對可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查控。

位於事發地中心區域的南通開發區與通州區西南片區域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當地也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因此該區域內存在大量空曠廢棄的拆遷工地。從躲藏的角度來說,如果馬廷江有極強的野外生存能力那麼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費的大量的人力與時間來進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說馬廷江的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那麼他恐怕還是會滯留在當地的居民區內,白天進行隱藏,待到夜晚再伺機出來尋找食物、衣物。

為了儘早抓獲馬廷江,目前當地部署在路面查緝的警力並未減少,並且還開始發動群眾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車站、碼頭均有警力把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根本無法在旅館、浴室、網吧等類似的場所落腳,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他的活動空間明顯有限,很有可能還在開發區範圍內未能出逃他處,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發地南通開發區法院)

此次毒販從法院脫逃事件發生後,網上曾有傳聞毒販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上廁所時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傳聞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過這些傳聞均被開發區法院予以否認。

根據官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突然衝出法庭從而脫逃的。被告人當庭脫逃這種事件十分的罕見!

也許有人要問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麼能夠衝出法庭繼而逃跑呢?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我們要注意事發時馬廷江正處在庭審的現場,近年來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斷提高,不僅不要穿號服,連手銬腳鐐也免除了。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脫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經說過: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老百姓的殘忍。現在仔細想想,這句話不無道理。

發生在南通開發區法院的這起脫逃事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我想此事對於所有的法院無疑是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在庭審過程中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做到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意外值得深思。

馬廷江從庭審現場當場脫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發時,法院正在審理的正是馬廷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事,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廷江上次被判刑後是在2014年出獄的,至今不滿5年,後又販賣毒品本身就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此次他又從法院脫逃,構成了脫逃罪,一旦其被抓獲歸案必將與之前的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另外就是馬廷江在脫逃時隨身是沒有錢物的,距離事發當日到目前為止已經整整兩天兩夜。作為一個正常人在此期間不可能不吃不喝,身無分文的他很有可能會實施或者已經實施了一些盜竊或者搶劫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一旦查實亦將與上面我所提到的兩項罪名合併處理。


通城丹妹

新聞剛出來時就知道這件事了,發生在筆者相鄰的南通,說實話,確實蠻意外的,候審人員竟然毫無設防地脫逃了!


筆者也參加過庭審,現場正常都有兩個法警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兩邊,為什麼就讓他逃了呢?而且從監控圖片,犯罪嫌疑人馬廷江手上帶著手銬,行動應當非常不便,即便他逃跑,也應當很快就能被抓獲。

但是現實卻不是如此,不知何故?南通中院目前接受採訪時強調,正在進行核查,到時該怎麼問責就怎麼問責。


我想現在第一要務就是儘快抓住逃犯,抓住了他,一切事情就能水落石出,比我們在這裡猜測要好的多!

根據法律規定,馬廷江已經涉嫌脫逃犯罪,抓獲後肯定是要數罪併罰的,處罰肯定加重,而且馬廷江之前因為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直到2014年才刑滿釋放,2017年又因為販賣毒品被抓,距離刑罰執行期滿尚不足五年,已經構成累犯,也是要從重處罰的,所以這傢伙等到被抓獲,肯定夠他喝一壺的,等著牢底坐穿吧!


打虎拍蠅

毒販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成功從脫逃事件,可以說為我們近年來越來越傾向於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法治方向敲響了警鐘。

南通事件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成功脫逃,與近年來為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權而進行的法律改革有很大關係。為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其在接受法庭庭審時不再使用手銬腳鐐等約束警械,只由法警在旁進行看守。這一點網上眾多公開進行審理的庭審現場視頻圖片都可以佐證。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前科的慣犯,無論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式還是法院庭審流程都比較熟悉,在沒有警械約束的情況下找到脫逃的時機會相對容易很多。

看看其前科,是暴力犯罪搶劫罪,2014年才刑滿釋放,再看此次受審所涉罪名“販毒罪”。可以說此人就是一個暴力犯罪分子,刑滿之後別說重新做人直接去實施販毒這樣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為。販毒是什麼樣的罪?那是販賣數量達到500克就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這不就是個無法無天不計後果的暴力犯罪者!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可以,但是不是可以區別一下,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與普通犯罪嫌疑人上庭的約束措施有更加合理的方式?我覺得我們的立法和司法部門應該思考一下。

犯罪嫌疑人是人有人權,但是守法的普通民眾也是人,更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犯罪行動的過度保護,絕對就是對守法公民的傷害。目前該毒販仍然在逃,南通警方更是累成狗的四處設卡攔截抓捕。雖然警方在盡力,但如果我在南通我肯定無法有安全感,嚴重暴力犯罪的毒販就在你身邊,他身上沒有證件、錢物,合法的渠道是不可能獲取他生理需求的所需的錢物,生存本能可以驅使他用任何方式去獲取。對生活在南通的每一個守法公民都是潛在的危險。

大家都知道毒販的兇殘、緝毒民警的不易。成功抓捕一名毒販緝毒民警所付出的所有心血,卻因為法律對犯罪者人權的過度保護而付諸東流。

法律應該保護所有人,但現在這種對犯罪嫌疑人過度保護的法律程序是時候應該改一改了。不僅是過度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程序法,過度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該改改了。如今也是熱點的初中女學生被十三歲男同學持刀搶劫刺傷事件,也在證明對犯罪人過度保護的法律規定修改迫在眉睫。不能讓“他還是個孩子”成為犯罪的免死金牌,讓守法者成為這些法律規定的受害者。


風雪無邊雨

老罪不改,新罪照判,數罪併罰,嚴厲懲處。

南通一毒販在法院審理宣判期間,竟然跳樓逃跑,這真是惡習不改,罪加一等。

一、該毒販原犯有販毒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毒販在刑罰未執行完畢之前試圖逃跑,想逃避懲罰,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其又構成脫逃罪,應當在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該毒販應當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數罪併罰。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判處。

所以對於該毒販,就應當按販毒罪和脫逃罪兩罪並罰,並且從重判處。



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分子犯罪,勿心存僥倖,實在劫難逃。犯罪後就應當認真悔過,認罪伏法,抱著僥倖心理脫逃。那隻能會咎由自取,罪上加罪。

所以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勿妄想脫逃,勿妄想逃避懲罰,到頭來只會雞飛蛋打,得不償失。


法重情深

涉毒被告人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逃脫,其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歸案後,其前因與後罪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方式予以定罪與量刑。

1、被告人馬廷江的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衝出法庭並跳樓逃跑的。此時,被告人馬廷江仍然處於羈押狀態。因此,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脫逃罪對其定罪與量刑。

2、本案屬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時脫逃的,儘管該案已經判決,但是,尚未對其進行宣告,因此,本案應當屬於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判決宣告以前一犯數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對被告人馬廷江已經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決應當如何處理。從刑事訴訟程序上來看,該案應當將對被告人馬廷江的起訴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馬廷江歸案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前罪與後罪合併處罰。

鑑於被告馬廷江在等待宣判時藉機脫逃的事實,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觀點:候審的過程中脫逃,且不說有多不可思議,單單從罪名上來說馬廷江就已經構成了脫逃罪,加上販賣毒品罪和此前搶劫罪的事實,本案中的馬某構成了數罪且屬於累犯的情況下,一旦抓捕歸案,想必判的也絕不會輕。但願能夠早日將馬某抓獲歸案,還南通一個安寧。

案件大概:

6月26日10時,本院刑事審判庭擬對馬廷江等三名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進行宣判。9時40分許,正在候審的被告人馬廷江提出要上廁所,未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本院立即組織搜捕,同時報告區公安分局,公安部門現正在全力追捕之中。後續相關情況我們將及時向社會發布。

個人觀點:

在候審的過程中突然衝出法庭並且從二樓跳窗逃跑這件事,一般都僅僅是在影片當黃總才能看到,不理解,一個手帶手銬的人,怎麼速度如此之快而且從二樓跳窗逃跑還能如此迅速?當時的法警為何沒能迅速制止住?

我想自馬某逃脫案之後,想必今後對於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開庭時都會採取必要的約束措施。

其次根據目前的規定來說馬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且本身馬某當日因為販賣毒品罪已經在候審過程中,加上新罪,想必是要數罪併罰了。最關鍵的是馬某2014年因為搶劫罪剛剛刑滿釋放,而今又因為五年之內犯下新罪,也已經構成累犯。

數罪併罰加上累犯的從重處罰規定,相信馬某歸案後等待他的刑罰,絕不會輕!

最後,我認為該案當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工作必然存在失職,否則一個帶著手銬的人,即使速度再快,怎麼能夠在眾目睽睽之下就公然逃脫?待事情查明以後,也需要對相關失職人員進行必要的處分才是。


麋鹿說法

事情經過

根據新聞報道,當地法院在當天正要對馬廷江等3人涉嫌販賣毒品案公開審理,卻發生了嫌疑犯馬廷江逃跑的事。

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十幾年前,他犯搶劫罪,在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滿釋放。然而,經歷過牢獄之災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獄後,有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實際上,馬廷江和他的團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審,馬廷江被指控販賣冰毒37.5克。

因此,馬廷江對審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審判的時候,他提出要上廁所,在沒有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


對於他的逃脫,警方將啟動“關城門”預案進行抓捕。

逃犯的後果

首先,法院會可以中止審理。對於被告人脫逃的,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審理。

同時,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觸犯脫逃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疑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逃跑也並不能逃脫法律責任。

對於馬廷江這種情況的,應當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和先前的罪數罪併罰,鑑於他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脫,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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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我在想,這傢伙身手得有多麼敏捷,才能衝破重重的防守,從窗子脫逃出去。

回想了一下我參加刑事案件庭審的各個現場,這種臨場脫逃,幾乎是不可能。

青島這邊的看守所裡有審判庭,在押犯基本都在那兒開庭審理。那是一重一重的鐵門,每一重都有法警把守,曲裡拐彎的通道,我開完庭往外走都得問問那些在各個出口把守的警察。從窗子跳出去?即便摔不死,外面還有高牆電網。

另外,我沒看見法庭有窗子。法院本部的刑事法庭,我也沒看見有窗。即便有,也是高高在上的那種小窗,根本不可能翻窗出去。

我一個幹獄警的哥們說,他們那兒,20年沒有脫逃案發生了。因為沒有一個能逃成功,抓回來罪加一等。還逃什麼逃。就逃出去那幾天,惶惶不可終日,東躲西藏,缺吃少喝,保不準還懷念在監號裡有吃有喝的好日子。

所以,想來想去,對這個馬廷江來說,真沒有比投案自首更好的出路。

另外我對這傢伙的智商也很無語。從事犯罪、販毒工作多年,其生命的主要活動內容就是與人民警察周旋,卻不知道現時下的天羅地網,一隻蒼蠅都難逃脫,他卻想逃出生天,隱姓埋名,從頭再來。

只能說,自由的誘惑是多麼的不可抗拒,比毒隱發作都讓人瘋狂,即便不切實際,也要拼命一試。

現實就是如此反諷:他為自由而逃,抓回來,只能再多給他上幾副鐐銬。

累犯、販毒、脫逃,數罪併罰,從重處罰,如果他這幾天在外面不作案,不自裁,就目前已經犯下的事,比原來可能判處的刑期,再加上至少三年,妥妥的。

問題是,不管判多少年,他能改造好嗎?十幾年後迴歸社會,又會如何?

我在看守所會見的時候,看到那些犯人規規矩矩、任人擺佈,都常懷疑:這是那些在外面無惡不作飛揚跋扈的傢伙嗎?

沒錯,就是,正因為如此他們才能進來。所以對他們千萬不能心慈手軟,放鬆警惕。


潘衛霞律師

LazyBears:又一逃犯庭審時“越獄”!

2014年曾經在法院實習的時候,好巧不巧也聽說過這種事,一毒販同樣是在庭審中途接著上廁所的名義翻窗逃走,幸虧在24小時內就緝拿歸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當然,事情的後果便是:當時負責看守犯罪嫌疑人的兩名法警被撤職,還是看著即將退休的情況下!若不是24小時內追逃成功,可能這犯事的法警還得被判個“翫忽職守”!

這次是事件暫且沒有得出結論前不多談,我來說說上次我所瞭解的“嫌犯逃跑”,可供參考!


法警是否“翫忽職守”看監管措施是否嚴厲


  • 為什麼庭審時犯罪嫌疑人能逃走?上次的原因綜合來說有兩環


當時正好將嫌犯從看守所提至法院準備開庭庭審,而嫌疑人提出要“上廁所”,為了讓嫌疑人得到便利,涉事法警認為“在有人看守的情況下,嫌疑人也做不出什麼事”於是沒有遵從規定給其上手銬,這是導致其逃跑的一個誘因。


其次,當時庭審不是在中級法院,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所在的基層法院進行,而涉事的基層法院硬件較差,周遭環境複雜,以致於嫌犯逃跑後法警第一時間根本無法追上,這也是第二個導致其“逃跑成功”的原因。




  • 嫌犯有一定的反偵察措施,身上沒錢也“逃”了很遠


要知道嫌犯身上是沒錢的,而且在無交通工具的情況下通常逃不遠,而他是如何做的呢?後來得知,其先是找了一個摩的司機(開摩托車的)要求其搭載,然後借其手機打電話至朋友處,讓朋友來付車費,並且不去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地帶,試圖以其他交通方式逃避警方。


正是由於摩的的雜亂以及第三者通訊工具的介入,讓其成功的逃跑了近10個小時之久,要知道在如今遍地是攝像頭的時代,能做到這一點已經很不容易了。



  • 逃犯最終還是落網,涉案法警分別被記過辭退


其實說實話,涉事法警真的很苦。當時距離其退休時間不足2年,而且也是老法警了,再其手上數十年從未出現過嫌犯在庭審中“逃跑”的事蹟,加上近幾年的“人性化執法”都讓他產生了一絲鬆懈。

臨近退休被辭退,退休後貌似也無法享受到本應有的待遇,但所幸最後未釀造大禍,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這也告誡我們了一點:即使再“經驗豐富”也前往別“過於自信”,否則後果真的難以想象!


毒販,是最不能夠輕易“鬆懈”的看守對象!


懶熊帶你看熱點,漲知識。保障自己的權益,看社會百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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