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家產全部都繼承給兒子,患癌症後女兒拒絕贍養母親,你怎麼看?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

因此,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這樣事情的影響,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從這個角度說,女兒拒絕贍養老人當然是不對的


但是,我們要反過來思考,這個案件的繼承方面有沒有問題呢?

我們都知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遺囑繼承、遺贈和法定繼承。本案的原型是在其丈夫去世之後將家裡的房子和股份全部轉讓給了兒子,但是按照法定繼承,房產和股份應由母親、兒子、以及女兒均分遺產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女兒之前未盡贍養義務,否則老人也不應該剝奪女兒本應擁有的遺產分配權,這項權利同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女兒也可以起訴母親剝奪了其本應擁有的遺產分配權,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


律師說

母親將家產全部都繼承給兒子,患癌症後要求女兒盡孝,女兒拒絕贍養母親,這種事說起來,大家肯定舊憤憤不平。唉,這是中國特色啊,重男輕女,兒子才是家產繼承人,所以有什麼好處都是兒子的,那怕兒子再不好,甚至經常有兒子打罵父母,豈止是不贍養,還虐待父母,可如果有什麼好處,比如分家產之類的,還是維持兒子,仍然是將家產給兒子,那怕女兒再好。這正是讓人氣憤之處,中國的很多老人,他的標準不是誰對兒好,我就對誰好,而是誰是男丁(兒子),我就把好處給誰,徹底無言。這種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會讓你氣得吐血。

從感情上,從公平的角度,我是支持女兒的,憑什麼有好處沒我啥事,需要用錢就找我要?這太不公平了,也說不過去。但這不符合法律,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能講條件,不能因為父母沒給你家產,就不贍養父母,至少父母生了你,養育你長大成人。有會說歐美國家怎樣怎樣,不管歐美,我們是在中國,在中國只能按照中國的法律行事,沒辦法,儘管這種我也讓我氣憤得想吐血。

這也提醒各位老人,請一視同仁對待你的兒子和女兒吧,如果做不到,也請主動放棄對女兒的要求,不要鬧得家庭不和,甚至反目,這難道是你想要的?拋棄那些老得掉牙的“垃圾”觀念和思想吧!


腫瘤專科醫生

父母將財產給兒子,然後讓女兒贍養,女兒不願意,母親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贍養。女兒沒有得到財產,到底該不該養活父母?應該!母親到法院去告女兒這件事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而且,女兒一定敗訴。

說來這事也讓人氣憤,這是糊塗父母,再嚴重點說,簡直是缺心眼二百五父母。現在很多腦殘父母都願意幹這樣的事,把財產都給兒子,然後讓沒分到財產的女兒贍養。

其實我們都認為,這事對於女兒來說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是,沒辦法,現實中很多人就是這樣選擇的,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無論給不給財產,都要贍養,所以這個官司女兒必輸,贍養費是一定要出的。

很多時候,有些父母就是搞不明白這些事,過早的把錢給子女,還溺愛和偏向,導致家庭不和睦,人為製造矛盾,而且很多時候,越是偏疼偏愛的兒女越是得不到好,最後老人都比較可憐。

我的觀點一直是,不要過多去考慮兒女,自己好好生活最好,該花就花,對兒女一視同仁,自己死後,子女平均分配遺產,不偏不倚,這樣最好。


韓東言

這是一起真實的案例,雖然這位母親的做法令人難以接受,但是法律規定子女贍養父母是強制性義務,不以是否參與分配財產作為先決條件!

事發地廣州天河。王奶奶年逾古稀,有一子一女。兩年前,老伴去世,王奶奶將自己的房產份額和股票全部給了兒子,女兒為此很生氣,鬧得雙方關係很緊張。

但是王奶奶堅持認為,自己可以不把財產給女兒,但女兒必須要孝順自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平等,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女兒也得承擔贍養義務,不過考慮到兒子獲得了大部分財產,理應多承擔贍養義務。最終,法院判決之前的贍養費,女兒按照每月200元進行支付,2018年之後按照每月450元進行支付,駁回了王奶奶要求女兒承擔醫療費的訴求!

假如王奶奶把財產留在身邊,看病不就有錢了嗎?而且這種分配財產的方式,明顯就是製造家庭矛盾,所以今天這種局面,王奶奶難辭其咎!


打虎拍蠅

我想我也逃不出這樣的命運。

跟此女一樣,我一毛錢的財產都沒有繼承到。我爸去世不久,我媽把老房子賤買了給她兒子我哥還債,連問都沒問我的意見,只是叫我回去簽字,因為我也是房子的繼承人,只有我同意了房子才能賣。可是整個過程,沒有人問你同不同意,或說我將獲得其中的一塊錢。那時我工作很忙,請假,坐飛機,來回花了上千元,簽完字就沒我的事了。

只有老房子還留有爸爸生活過的痕跡,爸爸親自動手裝修的,絕大部分東西他們都沒有要,就賣了,一切交由人家處理了。想想就心寒。

後來,還是不夠我哥還債的,又叫我替他還了十多萬,這個錢那個時候那個地方可以買一套不錯的房子了。好,這個錢,即使在我離婚後帶著孩子住出租房的時候,我媽和我哥也隻字不提,我也不敢提,一提肯定就要斷絕關係了。

好,說說老房子後的新房子,一百多平,是我媽出錢的(也有我爸留下的一些錢),寫的是我哥的名字,一樣沒有我半毛錢的關係。連我的一張床都沒有,這個我也認了,畢竟我很少回去。

好,再說說我媽的退休工資,一個月七千多,我哥的孩子從零歲起,就由我媽撫養,我哥也不掏錢,所以我媽一輩子也沒多少存款。

(女人為家人生活而付出,卻往往被忽視)

好,再說我哥,他也是穩定高收入人士,月均上萬了,他之所以欠債是作,天天做發財夢,借錢做生意給騙了。現在的工資,也是自己享受的。這就是典型媽寶男,不扛事的。

去年我回家,我就感覺到了,以後我媽病了,不知道會不會叫我支付贍養費,但照顧老媽的一定是我。

去年回家十來天后,我買好了票,我媽突然生病住院了,我只好匆匆把票退掉留在老媽身邊照顧她。我哥下班來看她,然後,理所當然地對我說,你回去又沒事(我的事對他們來說就不是個事),等媽好了再走吧。所以,住院十幾天,他只是偶爾來看看,在一堆朋友們送來的慰問品裡找他愛吃的,一邊吃,一邊閒聊,吃完後說忙就走了。

我想這就是以後的模式,我必須拋下自己的生活去照顧老媽,而我哥以工作繁忙為由,置身事外。而且大家都覺得這是應該的,自然的,男人就是以事業為重。女兒嘛,還有比照顧自己母親更重要的嗎?

服侍病中老人是應該的,我爸爸最後的兩個月我也放棄了工作,守到最後,直到百日才離開。我只是想說,

肯定還有許多女性是這樣的:身處家庭的次要地位,默默為家庭付出,為老人孩子丈夫的生活操勞,但最後卻是受益最少的一方,無論在婚姻中,婆家還是孃家。一旦家裡出了什麼狀況,女人們往往要衝鋒陷陣,但我們還不得不承受這樣的命運,否則千夫所指。


惰樂派

貌似這樣的事情不是個例了,重男輕女是我們民族遺留下來的陋習,我直言不諱的說,我也有。但是我認為重男輕女不應該如此的嚴重。

我們這有個類似的情況,一戶人家拆遷,一共獲得了三套房,還有幾十萬的現金。父母偏心,把房子、錢全部給了兒子,女兒一個子都沒有。原因就是女兒嫁給了人家,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把錢給女兒就等於給女婿,就是給了外人。然而呢,這家人的兒子得到了“鉅額財產”之後,就開始吃喝嫖賭,沒有多久就把錢輸光了,而且還欠了一屁股債,最後被放貸的逼債。這家人的父母只好去求女兒、女婿,就剩下跪了。他們的女兒還算可以,只說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東拼西湊幫他弟弟把債還了。

現在男人是生活壓力大,稍微偏向點,情有可原,但是偏得太厲害,就不是愛他,而是害他了,值得慶幸的是這家人,家裡沒有得癌症。只是錢沒了,就當破財免災吧。

言歸正傳,將家產全部給兒子,患癌症後讓女兒贍養,付醫藥費,明顯有失偏頗。個人感覺要比我前面講的事情還要嚴重。表面上是要女兒贍養,付醫藥費,事實上是還是要女婿付。女婿家裡也有老有小,也要贍養老人,撫養兒子,居家過日子的都知道,忽然少一筆錢,就像多了一個坑。

個人認為,如果這家人偏心,把財產全部給兒子,就不應該跟女兒要什麼醫藥費,女兒能去看看,照顧一下就很不錯了。既然說是嫁出去的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那就覆水難收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太極雲飛揚

如果為人父母親就像開汽車一樣,需要考駕照的話,許多人都考不上。因為,他們滿腦子封建意識,根本沒有經過現代文明的洗禮。

廣州的這個王奶奶,一兒一女,她把房子和股票都給了兒子,卻要讓女兒給她交醫藥費和贍養費,並且很任性地把女兒告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勝訴了,她在道德的法庭上,必敗無疑。

王奶奶,作為母親,你為什麼一碗水端不平,當你的女兒叫你媽媽的時候,難道你不感到慚愧嗎?!你的女兒難道不是你十月懷胎生下的寶貝嗎?你的女兒生活很艱辛,難道你就不心疼他嗎?幾十年前,你是你母親的女兒,你母親也這樣對你,你願意嗎?王奶奶,你好糊塗啊!

王奶奶的兒子,你還是個男人嗎?仗著母親偏心,坑自己一奶同胞的親妹妹,你的良心何在?!

最後,我敬告那些偏心眼的父母,你們配為人父母嗎?!


美食家106


藍天白雲82821760

99隨便語:重男輕女的惡習作祟,我支持女兒不贍養老人。因為當母親的自己不道德,就不能舉著“不孝”的大棒打人。

我是個信仰愛情,崇尚親情和宣揚溫情的人,我一直認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每個人,無論你貧窮或者富貴,強大或者弱小,都應有一顆仁愛之心。

贍養老人是我們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生命,任何事情都有相對,當一個人遭遇嚴重的不公平對待,你不可能必須強求這個人,依舊有愛心,有責任感。

地點:廣州,天河區

事件:母親偏愛兒子,將財產全部給了兒子,因患病起訴女兒支付贍養費

這件事的原委,和題目中描述略有不同,這個“不贍養母親”的女兒,確實有點冤。

(1)廣州天河區的王奶奶,年近70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金近3000元,另外還有一筆分紅(原當地村民的集體分紅)每年近8000元。

王奶奶共生育四個子女,其中兩個早亡,目前有兒子阿明,以及快50歲的女兒阿珍。其中阿珍收入不高,每月僅有2000餘元,每年雖然也有分紅,但不足2000元。

不過,這個家庭有空餘房子出租,租金收入較高,家庭成員按一定比例,享有租金。

(2)兩年前,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之後,王奶奶將家裡的房子,股份全部轉讓給兒子,導致自己沒有了因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女兒阿珍同時也沒了租金收入,感到很委屈,與母親關係惡化。

(4)2017年5月,王奶奶將女兒阿珍訴至法院,稱自己的退休金和分紅,無法負擔高額醫療費,要求阿珍每月支付1500元贍養費,並補足“前兩年拖欠的贍養費”,同時分擔住院期間醫療費7000餘元。

王奶奶稱:“女兒是我懷胎生下來養大成人的,我把財產留給兒子,難道這可以成為女兒不孝順的理由嗎?

(5)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考慮到王奶奶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判決:女兒阿珍從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每月支付200元贍養費;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450元贍養費。

(6)拿到判決書的阿珍沒有上訴。

她表示,許久不見母親,看著母親越發瘦弱的身體,五味雜陳。

99隨便觀點:

第一,這個患病老母親並不善,這個拒絕贍養的女兒,也並不惡。

在這個故事中,女兒阿珍實在太委屈了。

她雖然比母親年輕,但她的經濟狀況,真的不比她的母親好,這是顯而易見的,她的收入遠低於母親,而且還有自己的孩子,哪裡有自己母親寬裕?

王奶奶身患癌症,這是不幸的,但她無法支付醫療費的理由,並不是她缺錢,而是她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兒子!

從新聞敘述中得知,王奶奶不僅把自己那份給了兒子,把她老伴和阿珍的兩份,也給了兒子!

這位老母親可憐嗎?善良嗎?

相比之下,筆者寧願相信,女兒阿珍更加閃亮一些,因為,父親去世後,王奶奶擅自處分家庭財產時,侵犯了阿珍的權力,阿珍是有理由起訴王奶奶的!

第二,阿珍的哪些權力被侵犯了?

父親去世,假如沒有留下遺囑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通常是將夫妻倆的財產,一分為二,屬於父親的那一份是遺產,由王奶奶,兒子阿明,女兒阿珍各佔三分之一。

要知道,這份遺產的數額,應當不會小!

阿珍在訴訟中曾表示,王奶奶起訴的每月1500元贍養費,可以從“她應得的房子租金”中扣除。

這是什麼意思呢?

在父親去世前,阿珍每月從出租房子的租金中,分得的收益,超過每月1500元!

我們可以想象,假如將房子正常繼承,那是高房價的廣州的房子,阿珍分得幾十萬,那是很可能的吧?

另外應當還有所謂的“股份”,應當也很值錢!

但在自己的權力被侵犯的時候,因為侵犯權力的是自己的母親,所以阿珍雖然不滿,卻沒有起訴,她所做的僅僅是在母親患病後,不去看望母親,拒絕支付醫療費。

不去看望母親,情理上有點不對。

但拒絕分擔醫療費,阿珍有什麼錯誤呢?

王奶奶並不是沒錢,區區幾萬元醫療費而已,對某些人很難,但對王奶奶這樣的人,應當是比較輕鬆的,當然了,那是指她不將自己所有財產都無償送給兒子的情況下!

第三,法院法官在判決此類案件時,絕對也很無奈!

明眼人都看得出,王奶奶偏心的很厲害,心裡只想著兒子,對女兒太刻薄,這是某些老人的重男輕女思想作祟,對女兒太不公平。

但如果依照法律規定來看,王奶奶的起訴又是有道理的。

一個70歲母親,居然鑽法律的空子,坑自己女兒!

真是醉了!

最終法院判決阿珍每月支付200和450元的贍養費,實在是無奈之舉,因為王奶奶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應當得到支持。

但我想,法官一定是將這個數字,壓縮到了最低,儘量對阿珍公平一點。

結束語:重男輕女思想害人,利用重男輕女思想,故意舉著“不孝”的大棒,去坑害自己親生女兒的所謂母親,真的不配為人母。

你已經將價值巨大的財產都給了兒子,又去坑經濟條件不好的女兒,這種不道德事,做了沒好處。


99隨便

將家產全部都繼承給兒子,患癌症後女兒拒絕贍養母親。而法院認為: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女兒都應適當支付贍養費,考慮母親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應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郭廣吉律師對此有看法:

一、題主所說的母親是否是生活困難的人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個母親只是患癌症,其並沒有去世,也就是說,如果她是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股票、房產給予他的兒子,那麼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尚未開始,該股票和房產的所有權都還屬於這個母親;

如果她是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她的財產全部贈與了她的兒子,現在她因為治病沒錢,也就是說其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通過上述對繼承和贈與兩個方面的分析,這個母親不屬於生活困難的人。

二、女兒有贍養母親的義務,儘管她沒有得到母親的一分錢;但理由不能是因為母親的: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中的“生活困難”

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一般指身體方面,生活困難是指經濟方面,這三個方面是並列的,不要要求同時具備。

盡贍養義務,既可以是經常探望、病時伺候,也可以是經濟上補助。

這個母親經濟上並不困難,如果她主張女兒從不探望她,病時也不伺候她,法院判令其女兒盡贍養義務我是支持的。如果是因為這個母親經濟上發生困難,而判令女兒承擔醫藥費用,哪怕是較少的份額,我也不贊成。

因為她有錢,不是她有錢不花,而是她要將這些錢給她的兒子。

三、如果法院因為女兒沒有探望、伺候其患癌症的母親,而以讓其承擔費用的方式盡贍養義務,可以理解

女兒不去伺候母親,法院判令她去伺候,這樣的判決只怕也無法執行。

但我國法律規定了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法院以其不伺候、探望父母而讓其支付一定的費用是恰當的。

現實中,有的父母把兒子當成寶貝,兒子怎麼樣都可以。女兒卻又怎麼樣都不行;不要說分得財產,就是你給他幹活少了點,他都有意見。我們再仔細觀察下,這種情形下的家庭,兒子是不是都很孝順呢?是相反的多吧。這就是教育問題!

這個母親在有房產、有股票的情況下,起訴其女兒支付贍養費,現在法院判決讓其女兒承擔少部分的贍養費,於情於法,這位母親都失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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