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問責 既對事也對人

山東信訪 2016-10-26 08:04:35

問:為什麼要出臺《辦法》?

答:當前,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問:根據《辦法》,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信訪中如何落實責任?

答:首先,《辦法》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

其次,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再次,《辦法》還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最後是要強化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問: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主要有哪些表現?《辦法》如何予以追責?

答: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

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複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方式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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