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數額不明確的不應強制執行

案情

某建築工程公司承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業廣場項目。合同合訂後,某建築工程公司將其中的裝飾裝修作業分包給榮某。榮某組織施工完畢,因某建築工程公司未如約給付工程款,榮某將某建築工程公司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榮某與被告某建築工程公司對帳,確認被告某建築工程公司尚欠榮某工程款1344476元。另查明,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結算。法院判決:被告某建築工程公司給付榮某工程款1344476元,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某建築工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查找某建築工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遂凍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應銀行存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稱,按照生效判決,我方承擔的義務是“在欠付某建築工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由於我方與某建築工程公司實際尚未結算工程款,法院應駁回申請執行人榮某對我公司的執行申請,解凍銀行存款。

判令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數額不明確的不應強制執行

分歧

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執行異議,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執行異議申請,本案中止執行。同時,令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建築工程公司結算,待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數額確定後,再恢復執行。中止執行期間銀行存款不予解凍。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理由成立,應駁回申請執行人榮某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解凍銀行存款。

判令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數額不明確的不應強制執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申請人申請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給付內容應當明確。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首先應對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包括審查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履行條件是否明確、是否成就等。如果相關執行內容不夠明確,並且案件事實複雜、爭議較大,需要結合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新發生的事實來確定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確定上述內容,沒有法律依據,應由當事人另行解決予以明確。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金錢的數額尚未確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法院對其執行。法院應告知雙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在付款數額確定後,應依照生效判決自動履行判決義務,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筆者在執行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判令被告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判決,如:被告某某在繼承某某的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某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某某在未依法出資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等等。這類判決表述籠統,常常使執行陷入困境。

作者單位: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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