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法規,不能開除的五種人,開除就得賠錢!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屬於較弱勢的一方,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所有工作權益,去留也只在一念之間,
但是有這麼五種人地位特殊,就算用人單位是強勢方,動他們也得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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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如因勞動者過錯行為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一下五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之間的人;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或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產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上述五種情況,如勞動合同期屆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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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單位違法開除這五種人,勞動者要求繼續旅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下標準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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