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歸案17年 河南農民仍未獲清白:事發時我就沒見到這個人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992年

,河南夏邑縣農民 張玉璽 捲入了一場鄰里鬥毆糾紛,糾紛最終造成一人死亡。夏邑縣人民法院認定,張玉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張玉璽不服,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夏邑縣人民法院重審。

2001年,事件又發生轉折,夏邑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玉璽的堂哥張勝利才是主犯,張勝利被判故意傷害(致死)罪。隨後,已經被羈押9年的張玉璽被取保候審,又過了17年,張玉璽卻依然沒有等到“開庭重審”的通知,一直處在取保候審過程中,他的人生像是被按下了“暫停鍵”。事件真相究竟如何?張玉璽又為何遲遲等不到迴音?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對於本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1992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張玉璽因糾紛與本村村民張公社發生爭吵並引起廝打,繼而引起雙方家中多人參加的吵罵和廝打。在雙方毆鬥中,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公社父親張超明的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然而,張玉璽稱自己在鬥毆開始之後,便被打傷,事發時並沒有見到死者。“我就沒見到這個人(張超明),我當時被人打傷了。他們家人攆我堂兄弟(張勝利、張葉),把他們攆的,我都看不到了。我都不知道誰死了。”

事發後的第二天,張玉璽被夏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4日被批准逮捕。參與鬥毆的張玉璽的堂兄弟張勝利、張葉逃到了外地。過了4年多後,張玉璽才被夏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夏邑縣法院於1997年5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張玉璽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真兇歸案17年 河南農民仍未獲清白:事發時我就沒見到這個人

張玉璽不服,上訴至商丘中院。商丘中院做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張玉璽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夏邑縣人民法院重審。

就在二審判決作出半個月前的1997年10月12日,張玉璽的堂兄弟張勝利、張葉被夏邑縣公安局刑拘。這成為整個事件的轉折。2001年7月19號,夏邑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張勝利持木棍猛擊張公社之父張超明的頭部,致其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張葉持木棍將張公社頭打傷後,開支醫療費3800元。張勝利被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張葉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換句話說,法院認定,最終導致張超明死亡的致命傷,是由張勝利造成的,而非此前判決中所述的張玉璽。

2001年9月11日,羈押9年之後,張玉璽被從夏邑縣看守所釋放。釋放證明書稱,張玉璽“經取保候審,予以釋放”。但從此之後,張玉璽的案子卻再也無人問津。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張玉璽的代理律師徐昕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認為,從本案發回重審至今,已近21年,夏邑縣人民法院一直未開庭審理,已經超過審限。

代理律師徐昕說:從他最早被羈押,到現在是26年,從真兇被發現接近17年,所以這種情況下,商丘市中院發回重審之後,夏邑縣法院一直不開庭審理,這是對當事人非常不負責任的。這個案件因為已經發現了真兇,而且真兇已經判了,所以如果開庭審理的話,就會宣判張玉璽無罪。宣判無罪之後,張玉璽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現在由於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啟動開庭審理的程序,根據相關規定,(張玉璽)可以直接申請國家賠償。

真兇歸案17年 河南農民仍未獲清白:事發時我就沒見到這個人

所謂“疑罪從掛”,通俗來說是指被國家權力機關拘留或逮捕,後來一直沒起訴、判刑的案件。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明確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代理律師徐昕說: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如果要續保的話,要辦理相關手續。由於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他(張玉璽)的取保候審是嚴重超期,也就是說他現在也不處在某種強制措施之內,但是又沒有給他一個說法,這樣一種情形被稱為“疑罪從掛”。但張玉璽的案件,準確的說不是“疑罪”,而是“無罪”,因為有其他的判決,確定了故意傷害造成死亡的真兇到底是誰。所以這個案件更準確的說是“無罪從掛”。

截至發稿,夏邑縣人民法院沒有對此事做出回應。事件相關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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