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引语

近日,丰南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捕两起共四名犯罪嫌疑人。

「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顾:

「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2018年4月4日至13日,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肖某某、张某明在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村租赁的废旧工厂内,将回收的800余个废旧机油桶拆解后用碱水清洗并轧制成轻薄铁准备销售。拆解期间将数百斤废旧机油倾倒在院内的洋灰池子或渗坑里。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拆解的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毒性),造成废旧工厂院内土壤环境严重污染。

案例二: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标从丰南境内多次收购废旧蓄电瓶,将其中带有酸液的蓄电瓶拆解后,把酸液倾倒在其租住的平房南院渗坑中,累计非法处置90余块废旧蓄电瓶,倾倒500多斤电瓶酸液。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的蓄电瓶酸液属危险废物(毒性),造成渗坑附近土壤环境严重污染。

「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两起案件初期,丰南院侦监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尤其是对非法倾倒的废旧机油、蓄电瓶酸液化学属性进行鉴定,协调环保局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及时取得了鉴定结论和参考数据。丰南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对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关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上述两起案件四人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以案说法」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污染环境案

检察官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要幻想通过非法行为获利,不要暗存侥幸心理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丰南院侦监科 王昌平 梁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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