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召開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

福安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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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福安法院召開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18年上半年該院執行工作情況,發佈依法打擊拘執罪典型案例,並簽訂司法與保險戰略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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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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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園人通報了福安法院今年上半年執行工作情況

(上下滑動閱讀)

解決執行難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的迫切需要,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今年是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總攻”衝刺之年,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逼人、態勢嚴峻,福安法院黨組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擔當,清醒認識和把握執行攻堅面臨形勢的嚴峻性、任務的艱鉅性,想方設法,狠抓執行攻堅,堅決打贏打好“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現將福安法院今年上半年執行工作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進展情況

今年以來,福安法院受理各類執行案件2651件,申請執行標的額35.99億元,執結案件856件,結案標的7.37億元,執行到位6.02億元。執行中,查封房產358處,扣押車輛123輛,司法拍賣290次成交75件,成交標的額1.16億元,強制騰空房產88處,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3205例,拘傳92人,拘留31人,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執罪案件3件3人。

(一)加強組織領導,配齊配強人員。成立由黨組書記、院長吳世平為指揮長的“執行難攻堅指揮部”,加強對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領導,強化黨組主體責任、一把手第一責任、分管領導和執行局長直接責任,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確保如期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任務,打贏最後攻堅戰。同時,調整充實執行隊伍,配齊配強執行力量,目前,執行幹警38人,其中在編幹警22人,佔全院幹警總編制數的20.95%,執行輔助人員16人,並實行執行局隊伍內部改革,重新配置執行團隊,根據人員調整,重新安排執行團隊分工。

(二)開展春雷行動,綜合運用“五個一批”。出臺《關於開展“春雷行動”的實施方案》,今年4月至6月底,開展向執行難發起總攻的“春雷行動”,以進一步擴大執行效果,營造解決執行難的強大聲勢。

二是協同攻克一批,對重大、疑難、複雜、長期未結執行案件,特別是大標的案件強制執行。並探索通過“債物通”平臺,鼓勵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通過債權置換的方式徹底化解執行案件。目前已執結千萬以上的案件8件,執行到位1.62億元。

三是掛牌督辦一批。下發《關於院領導督辦案件的通知》,將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88個執行案件,由院領導掛牌督辦,並分配到每個執行人員手上,每週通報執行進度,限期完成。對惡意提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作為拒執案件線索一律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截至目前,院領導掛牌督辦的500萬元以上案件已執結32件,執行到位3.26億元。

四是公告督促一批。篩選出一批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案件,公開發布執行通告,要求限期履行債務,已發佈督促公告7批389人。

五是拘留、移送拒執一批。對經督促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拘留措施或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保持打擊“老賴”的高壓態勢。

(三)精細化管理,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紮實開展“反消極執行、反選擇性執行、反亂執行”和“反規避執行、反抗拒執行、反干預執行”兩個專項行動,嚴厲懲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行為,回應群眾關切,不斷提升執行公信力。同時,進一步抓實抓細執行工作管理,確定每個節點的時限,探索執行懸賞、拍賣外包機制,出臺《福安市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強制騰房的若干規定》,規範執行程序中強制措施的使用,提高執行效率。執行局每月至少組織兩次騰房行動,必要時可隨時組織強制騰房。另外,我院採取剛性措施,執行局人員每週二、四晚和週六全天加班,全力推進執行攻堅。

二、下一步的工作部署

(一)突出抓好執行專項行動開展。嚴格落實全市法院“春雷行動”、“劍指老賴----閩東執行風暴”等專項行動要求,全力以赴抓緊抓好省院“六個一批”和中院“五個一批”部署,按照“重點戰”“殲滅戰”“攻堅戰”要求,持續執結一批群眾關注的小額執行案件,切實提升實際執結率;持續抓好大標的案件的協同攻堅,院領導包案,跟蹤督辦,切實提高執行標的到位率;進一步強化執行信訪工作專班和工作力度,推進涉執信訪化解,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突出抓好執行改革創新。要向先進法院學習,深入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作,執行服務中心制度化、信息化、規範化運作,執行服務團隊集約化、扁平化、分段化管理,探索執行輔助事物、執行懸賞、拍賣外包改革等,充實配強執行力量,強力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提升執行隊伍信息素質,不斷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三)突出抓好內外聯動。對內要形成全院上下共同關心執行、支持執行、向執行工作傾斜的濃厚氛圍,從人財物和審判執行機制銜接上為執行攻堅提供全力支持保障。對外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在執行聯動機制建設中切實擔負起主辦責任,主動進行聯動對接,切實把工作抓實抓細,發揮主力軍作用。

(四)突出抓好執行隊伍建設。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持續開展集中警示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增強執行人員“四個意識”;強化業務培訓,豐富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不斷提高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執行攻堅的能力水平。加強執行廉政建設,健全執行權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完善執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機制,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加大對執行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防止執行員不作為、亂作為,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

通報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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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曦通報2起依法打擊拒執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關於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劉某之妻謝某陸續向繆某借款80萬元,並由劉某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後,謝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便不再還本付息。繆某多次催討,謝某仍拒絕償還。

2015年7月,劉某與謝某惡意串通,將二人所持有的某電機公司100%的股權以1680萬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案外人並未實際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股權變更後,劉某仍作為某電機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掌控著該公司,而該公司名下仍擁有較多的廠房、土地等資產。

2016年11月,繆某在多次催討無果後訴至福安法院。福安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劉某與謝某共同償還繆某借款8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於同年12月15日生效。另因劉某與謝某的惡意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繆某於同年12月向福安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劉某與謝某的股權轉讓行為。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撤銷了前述股權轉讓中相當於124萬元價值的股權轉讓行為。

2017年1月,因劉某與謝某未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繆某向福安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後,即向劉某及謝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劉某未如實報告其財產狀況。2017年8月,因劉某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福安法院決定對劉某拘留十五日。拘留執行後,劉某仍不執行該生效判決。該院遂將劉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1月,劉某勤向公安機關投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於2017年12月以劉某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福安法院院提起公訴。劉某在案發後,主動向申請人繆某支付了執行款22萬元。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劉某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並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予以從輕處罰。

2018年1月,該院根據劉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對劉某作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的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劉某在發生債務糾紛後,為逃避債務,故意將持有的有價值股權虛假轉讓變更登記至他人名下,自己在幕後仍實際控制著公司。劉某在股權轉讓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並接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未如實報告其財產狀況和履行還款義務;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後,有能力履行仍不執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在強大的威懾下,被執行人自行投案,並向申請人償還了部分欠款,有效的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2:郭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郭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鄭某借款55萬元,後經鄭某多次催討,郭某在償還部分款項後便拒絕償還,鄭某故訴至福安法院。2014年12月,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郭某償還鄭某借款本金52.45萬元及利息。

2015年1月,鄭某因郭某在判決生效後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向福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該院即向郭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郭某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亦未申報其財產狀況。本案執行過程中,鄭某向福安法院提供了郭某的財產線索,即郭某作為債權人的案件正在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且已有執行款到位。經向江蘇省連雲港中院瞭解,該案的債務人已與郭某達成執行和解並約定款項自行交付。2015年1月30日,債務人按郭某的要求將款項匯入郭某代理律師的賬戶;其後,郭某再指定其律師將款項匯入案外人賬戶,以該種形式轉移財產。

另郭某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簽訂租金一次性支付的十年租賃合同的形式,將其名下的一家店面出租給案外人,以圖藉此規避法院的執行。鑑於上述情況,福安法院對郭某採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間,郭某供述上述租賃合同系偽造。該院認為,被執行人郭某隱匿、轉移財產,為抗拒執行偽造租賃合同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後,郭某即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郭某的店面在排除租賃後,於2018年6月12日以217萬元的高價順利拍賣成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隱匿、轉移財產,並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訂立虛假的租賃合同,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對目前普遍存在的為逃避執行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簽訂虛假長期租賃合同,企圖使名下財產難以處置的被執行人或有此想法的被執行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簽署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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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與人保財險福安支公司簽訂司法與保險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和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合作協議。將保險機制引入執行懸賞、訴訟保全等工作中,降低當事人訴訟風險及成本,助力破解“執行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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