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總統在各國都需要哪些條件?

紅葉飄落

好吧,就以美國總統為例子好了,首先既然要彈劾總統,就一定要有一個理由,根據美國憲法的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當

總統,副總統,以及聯邦政府的官員,受賄賂罪,叛國罪等其他重罪或者輕罪時被定罪的話,就要免除其職位,所以簡單的說,在彈劾總統的時候,總統有沒有什麼過錯是彈劾成敗的關鍵因素。

但光有過錯是不行的,因為彈劾總統不是一件小事,不是說只要抓住了總統的把柄,就可以讓他下臺的,這裡面有一套極為複雜而且完整的程序。

那麼如果說要彈劾總統,首先應該要由眾議院的議員提出,然後將彈劾總統的指控提交到眾議院的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通過之後就開始展開調查。

如果調查成立,司法委員會將正式的彈劾條款提交到眾議院全體大會,只要過半數的議員同意,彈劾總統這個事就算成立了。


但成立和成功是兩碼事,最終決定彈劾成功與否的權利在於參議院,參議院在審議彈劾總統的時候,必須要由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進行主持,然後100名參議院的議員作為彈劾的法官。

然後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參議員認為有罪,總統則立刻下臺,免除一切職務,而反之總統則繼續完成任期,彈劾總統也就失敗了

那麼我們就以現任的美國總統特朗普為例,如果說特朗普的通俄門是真的,那麼特朗普就要以叛國罪被起訴彈劾,這種情況之下特朗普就必須辭職,然後由副總統接替他的位置。

但如果特朗普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被彈劾,例如像婚外情啥的,即使彈劾了也沒什麼用,因為根本無法進入到最後的程序,所以不是什麼罪都可以彈劾總統的,你們懂了麼……


種植恆星

今天給大家詳細介紹“彈劾”:

所謂彈劾是立法機構正式對政府高級官員提出指控的過程。彈劾並不一定意味著免職;這只是一份正式的指控書,類似於刑法上的一份起訴書。

一旦總統(其他高官)被彈劾,他或她必須面對通過立法投票定罪的可能性,而投票的結果將決定是否要將這個人趕下臺。

以美國為例:

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彈劾總統的第一步是眾議院投票,但投票結果不是最終結果;參議院才是決定美國總統“生死”的唯一權力機構。根據規定,彈劾定罪需要“三分之二參議院議員的投票同意”。

美國憲法對聯邦政府一級官員的彈劾的定義是:,總統、副總統和聯邦政府所有的民事官員:彈劾的罪名是:叛國罪、賄賂或其他嚴重犯罪或者輕罪。

最高法院無權決定參議院是否對被告進行了適當的“審判”。換句話說,參議院的投票結果為最終判決。

美國曆史上有兩位總統遭到過彈劾(但是,都沒有成功):

1868年2月24日,代表民主黨/全國聯盟的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以126票對47票的表決結果違反了當時新制定的《任期法案》(保留區法案),遭到眾議院彈劾。

不過參議院以35票贊成、19票反對的結果宣佈約翰遜總統無罪,但離他下臺所需的三分之二的票數差了一票。

1998年12月19日,代表民主黨人的比爾•克林頓(Bill Clinton)被眾議院以228票對206票和221票對212票妨礙司法公正為由彈劾。

但是克林頓總統最後經參議院投票宣佈無罪。因為參議院沒有達到必要的三分之二多數。

還有對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的彈劾:當彈劾動議提交給眾議院全體成員審議時,尼克松扛不住了。沒有等到參議院最後投票結果,主動辭職告終。


閒看秋風999



user4085133121121

一,總統彈劾制度是1787年憲法設定的。

二,彈劾總統的憲法標準是,"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或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應免職。

三,只有眾議院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四,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須全體議員宣誓參加。須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主席。在未得出席議員的2/3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歡迎點評。


WM曉奇

彈劾總統,需總統出現重大問題;決策出現重大失誤;健康出現問題等。

眾議院、參議院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同意才能進入彈劾的程序。彈劾,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

謹知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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