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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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提示:

「宣传」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財”“保險”產品,務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遠離非法集資

拒絕高利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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