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個人騙提公積金責令退還3年限貸 造假證明將移送公安機關

日前,為嚴厲打擊和懲戒一些機構和個人通過虛假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訂並下發了《關於嚴厲懲戒利用虛假手段提取住 房公積金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該《通知》,今後個人和單位如違規使用公積金,將面臨嚴厲的限制和懲戒。

個人騙提公積金責令退還

《通知》指出,個人通過變造、偽造證明,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設立虛假訴訟案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及隱瞞相關事實等手段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住房 公積金中心視情節輕重,有權採取下列行為:將個人名單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記入失信個人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記錄信息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同時將該 住房公積金賬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3年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逾期仍不退回的,將失信個人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部門誠信系統信息共享,實行聯合懲戒。

此外,還將個人失信行為書面通知失信個人所在單位;並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市政務信息平臺和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失信個人失信信息。

涉嫌造假證明將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通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購房證明、困難職工家庭證明以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幫助職工騙 提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視情節輕重,有權採取下列行為:將單位名單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記入失信單位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同時將該單位列為 重點執法檢查對象。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提醒其糾正和規範相關行為;或採取約談形式,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協助限期全額退回;追繳不力的,可函告相關部門,建議取消單位評優資格。逾期仍未退回資金的,將失信單位信息傳至其他部門誠信系統信息共享,實行聯合懲戒。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市政務信息平臺和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失信單位失信信息。

《通知》同時要求,對涉嫌偽造及使用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合同、發票、戶口、結(離)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以及設立虛假訴訟案件的中介機構、組織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予以公開曝光並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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