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我要搞事情啊

這件事沒完,必須找到當事人賠償到底!

事件回顧

6月19日早晨,寧波的小徐騎車去坐地鐵上班,將手機放在紙袋裡並掛在車把上。快到目的地時,小徐才發現紙袋破漏手機丟失,於是趕緊回頭尋找,期間遇到同學,經過同學多次撥打電話才知道手機已被他人撿到。 小徐希望拿回手機,並與對方協商用500元酬勞換回自己丟失的這部手機,可對方並不買賬,堅決要求索取2000元才返還。



為了穩定對方情緒拿回手機,小徐打算約對方見面進行協商,對方為了拿到錢,同意見面的請求。路上,為了確保能夠拿回手機,小徐一方面報警,希望警方出面幫助;另一方面買了一筐楊梅,連同500元酬勞,希望可以增加對方還手機的意願。

撿到手機的是一個大約四五十歲的中年大媽,雙方碰面後協商無果。小徐一怒之下撥通了110,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機”,大媽一看小徐報警,拿起手機就砸到了地上。



兩個小姑娘慌亂之下,當時沒有想到要抓住對方,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只是撿起摔壞的手機向遠處跑去。 事後,兩名小姑娘越想越氣,手機的確拿了回來,屏幕破碎去維修花了一筆費用不說,維修師傅說因為摔得比較嚴重,可能會影響手機的後續性能。

拾到失物,合理補償予以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市場經濟下不能讓做好事的人吃虧,因此對拾物者給予一定的補償也是得到國家相關法律支持的,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拾得者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保管費、通訊費等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失主承擔,失主在領取失物時也應當向拾得者支付這些費用,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予以拒絕。

該案例中失主願意拿出500元作為補償,已經表現出其感謝的誠意,而這位大媽卻獅子大開口要價2000元,其貪婪之心,醜惡嘴臉實在令人不齒!

不當得利違法

當失主小徐約貪婪大媽見面後,雙方因報酬的價格沒有談攏,對方拒絕歸還手機。撿到他人手機拒不歸還,涉嫌侵佔他人財產,獲取不當得利,屬違法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摔壞失主手機同樣涉嫌違法

貪婪大媽見小徐報警,惱羞成怒將其手機故意砸在地上,由於摔得較嚴重,造成小徐手機屏幕破碎並影響到手機性能

該行為同樣涉嫌違法,情節較輕的會受到治安處罰,情況嚴重的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小結

“給臉不要臉”,本來拿了五百元把手機還給失主,最後大家皆大歡喜,自己還落得拾金不昧的美名。因為自己的貪心和無知,不僅觸犯了法律,現在還把自己搞成反面網紅,顏面盡失,到底值不值呢?

不要抱著僥倖的心理,一錯再錯,馬路上高清攝像頭、人臉識別設備想找到一個人太容易了,態度決定事態的發展!


惠風和暢207547485

這視頻看過,淺談以下幾點看法:

1.這一老太太拾得手機,這手機是那女土之物,從道德良知講,理應歸還。

2.從中這老太太也費了一些時間,索要一些報酬,也屬正常。但索要2000元,明顯過份,那女士能給500元,也屬合情合理。

3.老太太見報警,憤而摔壞手機,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公安機關依法應立案偵查。如這老太太態度惡劣,情節嚴重不賠手機,取得那女士諒解,應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如不夠刑訴,可提起民訴,請求法院判這老太太賠償手機。

做人,內心應有最基本的道德良知,不要一切以錢財為中心。應該是你的錢財,你就安心的拿著,不屬你的錢財,也別去強要、索要和毀壞,這樣我們的社會能更和諧,生活會更美好,天下會更太平。

那些貪官汙吏與這老太太犯的是同一個病根!


永樂園林66213892

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數額大,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首先110報案!其次,應做損壞手機的估價,確定價值。三,固定證據,若派出所不處理,則到法院做刑事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