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的範圍是什麼?

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採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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