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規定,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條件必須履行合同!

日常生活中,常有離婚之後對方人消極對待合同所附條件,甚至惡意阻止條件的成就,在這種情況下,向對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為阻止給付他人款項,在有條件成就的情況下卻不作為,依照合同法規定也應視為條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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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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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孫立軍與董晶因感情不和,經協議登記離婚,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姻期間購買商品房一套。離婚後該套住房歸女方董晶所有,男方孫立軍若是要房屋必須支付人民幣32萬元,而且男方孫立軍必須協助女方董晶辦理好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董晶負責,之後男方立即支付32萬元。離婚後,董晶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在孫立軍督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32萬元款項情況下,董晶總是以無錢為由拖著不去辦理。為此,孫立軍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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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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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合同內容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應遵守,並受其約束,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不履行合同內容。就附條件的合同履行而言,雙方均應積極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不得阻止合同履行條件的成就,或者消極不作為致使合同約定條件不能實現。故在合同履行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乙方未能全面履行的,守約方可以通過發催告函的形式,催告對方積極履行,並給與其合理的履行期,逾期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實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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