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財產保全 助力執行攻堅

​​ 靈活運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財產保全制度,對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用突出、意義重大。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程序,是保證法院判決順利執行的重要基礎。靈活運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財產保全制度,對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用突出、意義重大。筆者認為,在民事財產保全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是要建章立制,確保財產保全依法、規範、高效開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已做出規定,但原則性較強,法院應根據工作實際依法制定更為細化的操作規程。一方面,要強化保全流程節點管理。以方便當事人申請保全、提高保全效率、規範保全工作為導向,全面規範保全申請、受理、審查、裁決、分案、實施和送達等工作流程的節點要求,列出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行清單式管理,並明確保全部門與審判部門的協調配合要求,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務窗口平臺,避免當事人多頭跑路。另一方面,要強化保全實施工作的規範管理。堅持“同一案件,同一實施人員辦理;多個案件,立案在前優先辦理”原則,防止“後案先辦”、“先案拖辦”等行為,確保措施的一致性與有序性,進一步提高保全工作效率。

二是要審慎審查,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濫用保全。保全不同於執行,這應是處理財產保全工作的基本理念。財產保全作為一種民事措施,往往涉及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多方利益。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必須堅持審慎態度,特別是在審查階段,既要注重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還有考慮其執行的合理性。關於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要加強對濫用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制,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濫用保全,改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的利益格局,從而導致財產保全錯誤的發生。

三是要平等保護,重視被申請人權利的落實。在充分賦予申請人權利的基礎上,應對被申請人權利依法進行保障。要重視被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當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時,在不損害申請人利益或有效防止被申請人財產轉移的前提下,告知被申請人財產被保全的情形,以保障其異議之權。同時,要落實法律賦予被申請人的各項權利,確保在保全實施中被申請人權利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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