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之窗」嚴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和自己謀利!

「纪法之窗」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利!

紀法之窗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學習、掌握黨紀法規,豐南區紀委監委與《今日豐南》報、豐南電視臺、豐南發佈聯合推出《紀法之窗》專欄,講述相關案例,解讀黨紀法規,明晰法紀底線,以期共同營造良好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嚴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和自己謀利

案 例:

2015年9月1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與雷某簽訂聘用合同,聘用雷某在該局下屬單位從事警務輔助人員工作,合同期限從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雷某在該局車輛管理所車管科的綜合服務大廳業務受理崗從事車駕管辦證業務。雷某在辦證業務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為他人辦理假軍警車輛駕駛證換領地方車輛駕駛證後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92700元。雷某有自首和退贓情節。被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雷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點 評:

本案中,雷某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損害公平正義,阻礙法治社會的進程;為自己謀私利,不知底線,終究會受到法律嚴懲。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運用權力,嚴禁搞權錢交易,要謹小慎微,行為有矩,誠實做人,守好紀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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