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之窗」嚴禁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

「纪法之窗」严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紀法之窗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學習、掌握黨紀法規,豐南區紀委監委與《今日豐南》報、豐南電視臺、豐南發佈聯合推出《紀法之窗》專欄,講述相關案例,解讀黨紀法規,明晰法紀底線,以期共同營造良好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嚴禁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

案 例:

馮某某自2012年8月至案發任某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綜合管理崗科員,主要從事房屋交易辦理信息採集錄入、開具發票、稅款徵收等工作。期間,馮某某多次利用徵收稅款的職務便利,開具各聯票面金額不一致(以下簡稱“底面不符”)的銷售不動產發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違規不徵、少徵稅款共計人民幣40841.28元,並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000元。同時,在以現金形式收取上述違規稅款的實繳稅款後,又以自己或同事彭某的名義開具“底面不符”的稅款票據,從中侵吞稅款共計人民幣96055.34元。2017年7月6日,偵查機關根據某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彭某展開調查,在向馮某某瞭解情況時,其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於次日,再次主動到偵查機關說明情況。馮某某於2017年8月14日退繳贓款人民幣10萬元。被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第十九條 對貪汙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點 評:

本案中,馮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貪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收能夠促進公平的實現,保持經濟穩定,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利用職權貪汙謀私利,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增強忠誠、乾淨、擔當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牢固樹立法紀意識、底線意識,補精神之“鈣”,固思想之元,守為政之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以實際行動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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