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職務犯罪想要從寬處罰?這幾點請記牢

為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後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那麼,什麼情形下可以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

轉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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