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權力與省長相似的是巡撫還是布政使?

於無聲處34

嚴格來說,都不相似!

先簡單的說一下二者:

巡撫:

始見於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為臨時差遣官職。明永樂十九年(1421年)形成巡撫制度。

最初的職權僅為督理稅糧 ,總理河道,撫治流民,整飭邊關,後遂偏重軍事。同時明清巡撫略有所別。

明——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但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

清——為一省最高軍政長官具有處理全省民政 、司法、監察及指揮軍事大權。

布政使:

全稱——承宣佈政使。始見於元朝。明清承襲。但與元朝不同,明清亦各有別。

明——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及行省在明朝時的稱呼。明朝時承宣佈政使的轄區是國家一級行政區,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稱“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全國始設十三布政使。與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共同構成地方一級行政區長官。其中,提刑按察使主掌刑名,都指揮使主掌軍事。而承宣佈政使主掌財、稅、賦、人事等。

清——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轄區直接通稱為“行省”,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專管一省或數個府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

因此,嚴格來說,巡撫和布政使與現在的省長都不相似。此處有個前提,此處的省長,參照我國現行行政。

那麼這兩個官職,對應現在什麼官職呢?

一、巡撫

1、明朝

官職相當於現在的代理省委書記,兼省長,加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省高檢檢察長、省高法院長,同時還是省軍區一把手。

說白點就是,代理的省黨政軍一把手。

2、清朝

官職相當於省長,加省監察委主任、省高檢檢察長、省高法院長,同時兼任省軍區一把手。

與明朝相比,不在是代理,而是正式的,但是職權小了些,沒有了人事大權。因為清朝的官員人事權,都掌握在中央。

二、承宣佈政使

1、明朝

官職等同於常務副省長,加省委組織部部長,同時分管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等。

因為,明朝的省級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同為一省長官。相當於一個省,三個人在各自的分工上各自說了算,其他兩人不可干涉!

順帶提下:

提刑按察使——相當於常務副省長,加省政法委書記。監管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法制廳、省監獄。

都指揮使——省委常委兼省軍區一把手。加省轄區內駐軍最高指揮官。這裡需要指明,各省駐軍不一定隸屬省軍區。

例如原駐雲南省內的第14集團軍,不隸屬於雲南省軍區,而是隸屬於前成都軍區,現西部戰區。並且14集團軍軍長與雲南省軍區一把手同軍銜,同級別,雲南省軍區一把手無法指揮14集團軍。

2、清朝

官職等同於常務副省長,分管民政廳、財政廳、國土廳、農業廳、公安廳戶籍事務、人事廳、人社廳等。同時分管省委統戰部。

說起來有些複雜,中的來說,對比現在的省長,要麼多了些職權,特別是軍權;要麼就是少了些職權,例如人事,或者司法權。

還有一個原因呢,古代的官職往往職權並不是特別嚴格和明晰。很多時候,還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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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布政使,巡撫是省委書記。自明紀起,洪武后期開始中央到地方的體制改革,本次改革實質就是兩個字—分權。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將大將軍府一拆為五—五軍都督府。

在地方,將元代行中書省制度進行調整,權分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按省份不同均為正從三品。布政使掌握一省的行政權力相當於省長。按察使主管一省刑名,相當於政法委書記,都指揮使相當於省軍區司令。清承明制,布政使仍保留、都指揮使改為提督。(滿清軍制滿漢分開,這裡不作贅述。)

而巡撫制度誕生於明初,原本是中央特派至地方撫軍安民的臨時性崗位,”和中央巡視組作用有點類似。景泰和正德開始地方化,“出撫地方,節制三司”,嘉靖和成化年間巡撫制度完全地方化。巡撫在地方稱“中丞”,對三司有絕對領導權,此時的巡撫更像是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的省委書記。(明清總督和巡撫制度的異同也不贅述了。感興趣的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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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

明朝制度上巡撫是臨時官職,相當於欽差大臣,無固定官階,巡撫轄區也不一定與布政使司一致;

清朝巡撫本官從二品,因加兵部侍郎銜升正二品,相當於現在的省委書記,是一個省的軍政首長;

布政使

明朝布政使司是正式官職,有左右布政使,分別相當於省長、常務副省長;

清朝布政使各省僅有一員(江蘇有左右兩員),相當於現在的常務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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