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時間受傷,如何才能讓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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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之下,員工上班時間因工受傷,則為工傷,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具體而言,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作時間

員工受傷需為員工工作期間,如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之外受傷,則不符合構成工傷的時間條件要求。另外,勞動者工作時間不等於上下班時間,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勞動者八小時的正常上下班時間以及八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是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八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發生事故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構成工傷的時間要求。

二、工作地點

工傷事故中的“工作地點”包括廣義上的工作地和狹義上的工作地。廣義上的工作地是指與工作相關的地方,如公司的司機接受公司領導的工作安排,到機場去接一個重要客戶,司機去停車場開車時被其他車輛撞傷,該司機構成工傷。停車場在上述案例中就屬於廣義上的工作地。

狹義上的工作地,是指勞動者的工作行為地,通常勞動者的工作行為地就是公司的營業地。

三、因工受傷

勞動者受傷的是基於履行工作行為所致,如果勞動者受傷是基於工作在之外的原因,即使實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也不構成工傷,比如,兩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因為個人私事發生打架鬥毆,致使其中一位勞動者受傷住院,雖然傷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受傷,但他受傷不是履行工作行為所致,所以該勞動者不構成工傷。

上述三個條件是構成工傷的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如勞動者受傷符合上述條件,公司方則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公司方不予配合,勞動者可自行提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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