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職業病危害及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

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

相比較《勞動法》而言,《勞動合同法》新增加了兩種弱勢群體。第一種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其實這個條款並不是什麼新條款,如果大家看過《職業病防治法》的話,就會知道在《職業病防治法》裡有這樣的條款。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企業內部的有些崗位,如果導致員工產生職業病,或者有職業病危害的話,那麼企業就必須對這個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以及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如果企業不做離崗時的健康檢查,那麼員工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職業病。若員工離開了這個崗位若干年,發現自己因為以前的崗位而患上了職業病,就根本沒辦法來找企業要求賠償,對於員工來說麻煩就比較大了。所以法律規定,凡是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必須做上崗前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那麼什麼是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具體地講,就是我們國家規定的115種職業病,只要這個崗位能產生這115種職業病之一的,就叫做職業病危害崗位,如果不能產生,那當然不是。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企業必須為員工作健康檢查,如果企業忽略了這項工作,那麼就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手段,去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和裁員都不可以用在他們的身上。有些人是叫做一次職業病,一次職業病病人,在這個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也享受同樣的保護,

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職業病危害及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

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職業病危害及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

《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第二種弱勢群體,即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其實這種人就是企業的老職工,年紀比較大,快退休了。一般說來,老職工的就業能力很差,一旦失業,很難找到新的工作,於是,法律要給他們一種特殊保護。對於這些人,在法律上有一個解除的限制保護,即《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條。在終止合同問題上,對於這些弱勢群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了一個終止的保護,即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也就是我們上面所講到的五種弱勢群體。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企業不能立即終止與勞動者的合同,應該怎麼辦呢?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終止,意思就是說當一個員工在醫療期的時候,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立即終止,要把合同期限順延到醫療期滿。當女員工懷孕的時候,合同到期,企業想終止也不能立即終止,要把合同順延到哺乳期滿。

如果說一個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了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了,那麼他的勞動合同在這個期間到期了,企業應該在什麼時候終止合同?法律規定,合同不能立即終止,要順延到員工退休的時候終止。所以,當一個連續在本單位工作15年,距法定年齡退休不足五年的人,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不能解除,到期以後,不能立即終止,而是要順延到退休。這個規定,讓很多企業都不高興了,紛紛抱怨道:“這麼大一個負擔讓我們企業揹著。”當然我們說這是對老職工的一種保護,很有人情味。但是,我個人覺得,這一條款有點瑕疵。為什麼這樣說呢?

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職業病危害及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

勞動合同終止方面的保護:職業病危害及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

我認識的一個老職工,就來跟我探討這個條款。他說:“我看了這個條款以後,有點害怕。”我說:“這個條款是保護你的,你怕什麼呀?”他說:“你看我啊,在這個單位工作20年了,我今年離退休還有7年,明年8月份合同到期,距退休年齡還有6年,看了這條款我就想,企業很有可能在明年8月份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就跟我終止合同,不和我續訂合同了。因為他再一續訂合同,我就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企業就會考慮我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

面對這種情況,這位老職工擔心害怕是有理由的,所以說,個人認為這條款在具體實施的時候可能有障礙。通過這樣一個例子,我們不能否認,可能會有一些極個別的企業,為了規避對自己的不利,可能在勞動者沒有進入到這個年齡的時候,就提前把合同終止掉了。所以我們說,《勞動合同法》對這種員工應該保護得更到位一點,不應該有瑕疵。當然我們相信,大部分企業是不會這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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