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設置固定隔離樁需謹慎 耽誤急救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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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设置固定隔离桩需谨慎 耽误急救被判罚

因小區內設置的道路隔離樁位置失當,延誤了一名120急救病人的及時救治……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行為與病人搶救不及時而離世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物業公司應酌情賠償死者父母2萬元。

小区物业,设置固定隔离桩需谨慎 耽误急救被判罚

急救時間線

2016年4月22日23時許:馮某在家中突發疾病,馮某的父親即撥打120電話求救;

23時24分19秒:救護車到達馮某所住小區的西大門;

23時35分37秒:救護車與馮某父親會合後即向其房屋方向行駛,但因用於急救的輪床無法從馮某家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過,救護車又選擇了其他路線行駛,至離馮某家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120急救人員步行前往馮某家中;

23時38分40秒左右:急救人員到達馮某家中,並對其進行了搶救,但馮某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馮某於2016年4月22日23時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為腦癱。

死者家屬起訴物業

2017年6月,馮某父母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他們認為,因物業公司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自家所在居民樓,貽誤搶救時機而致馮某死亡,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2.1萬餘元。

物業公司反駁稱

法院審理

生命權在所有人身權利中處於最高地位、最高位階。與其他權益產生衝突時,生命權應該首先得到保護。

被告作為物業管理者,在選擇隔離樁時具有一定的疏忽。被告在選擇隔離樁時,應當預見到發生急救、火災等緊急情況時,其設置的固定式隔離樁可能直接影響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快速通行,從而錯失挽回一條生命的機會,甚至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而被告設置路障的行為導致原告實際可以選擇的路線減少,故認定該行為與延遲救治死者馮某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原、被告雙方應合理分擔馮某的死亡結果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馮某自幼患有腦癱,且該疾病具有較高的生命危險,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馮某自身疾病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性,而被告因設置隔離樁不當而導致延遲救治在其死亡結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時,事發當天,天氣惡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救護車的行車速度,屬客觀原因,無法預見。

法院宣判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兩原告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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