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公安局長可以調動管轄範圍內的“武警”嗎?調動權在這裡!

在我國,武警屬於國家武裝力量,地方政府、公安部門無權調動,只能根據情況向本地武警部隊申請配合行動並報上級批准,多少人需要哪一級批國家有專門的文件,涉密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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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武警改革之後,邊防、消防、警衛可以,其他不可以。

武警內衛部隊根據情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報上級武警領導機關審批後,如發生預案中的突發事件,武警在武警部隊領導、公安局局長、政府領導的統一指揮下行動,如果發生的事情不在預案之內,要根據執行任務大小、兵力使用大小報上級機關甚至總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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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調動武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的確需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批准權限和程序辦理。調動、使用武警的具體批准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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