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商場竟然代扣我贈品的20%的個稅,大錯特錯!

這家商場竟然代扣我贈品的20%的個稅,大錯特錯!


一次奇異的購物經歷

你們遇到過從商場買東西,商場贈送的贈品,然後商場代扣贈品價值20%的個稅經歷嗎?

一個朋友前幾天跟我說了他的一次購物經歷,他跟妻子在當地一家新開業商場購買全套傢俱,當時看到的宣傳海報是購買金額滿10萬元,贈送價值為1萬元彩電一臺。

但是當他憑購物發票去贈品區領取彩電的時候,卻被告知要代扣20%的贈品個稅2000元,當時就蒙了,朋友為此跟這家商場還大吵了一架!

商場代扣贈品個稅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覆:

以上案例中這家新開業商場的做法不正確,商場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客戶的贈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對於該家商超任意歪曲和亂用稅務政策的行為,顧客可先行跟商場溝通,或可撥打當地12366向稅務部門舉報。

看看稅務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同樣是贈品,有償與無償的涉稅不同

①對於商場基於銷售商品的基礎上向顧客贈送的禮品,本質上屬於有償贈送,不需要代扣個稅;

②若是商場在日常宣傳過程中隨機無償向顧客贈送的禮品,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因此應由商場代扣代繳20%的個稅。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家商場竟然代扣我贈品的20%的個稅,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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