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不還或者向失主要錢的行為違法嗎?

吉小翔

撿到東西不還違法,也可能犯罪

撿到東西不還違法,數額少的,不超過兩萬(不含,各地立案標準不同)的違反的是民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數額大的,一般超過兩萬元且多次(刑法上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索要不還的,違反刑法,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即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執意要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也可受理,提起直訴。前提是你要有“多次索要不還”的證據。

向失主要錢的行為是否違法看具體情況

如果失主之前主動提出懸賞,領取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給拾得者一定報酬,否則失主違反民法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物權法》並未確立拾得人的法定獲酬權。通常指直接的保管費用,比如撿到別人家的一頭牛,餵食的草料、人工費等。這些費拒絕支付的,失主也違反民法精神。

如果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為要挾向對方索要“天價”財物,數額顯失公正,屬敲詐勒索行為。數額小的違法,給予行政處罰,最重的處罰是治安拘留十五日並處1000元罰款;數額大的(通常是1000元以上,各地標準不同),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則可以按敲詐勒索案立案,最重的可判處十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理論上說,個人物品丟失,自身負有一定的責任,撿到東西的人沒有責任。如果法律也確定不計成本地“拾金不昧”,無異於是非不分,鼓勵公眾過失犯錯。撿到東西的人索要付出的成本沒有錯,不能讓“雷鋒”經濟上吃虧,如果法律不支持這種合理的要求,無異於禁止公民撿拾他人丟失物品,如果真這樣,相當多的遺失物將歸於自然滅失,比如一頭牛走失,沒有人及時收養、看管,可能這牛會自然死亡,也可能危害別人莊稼,損失會更大,這也是社會不應當倡導的。

通常情況下失主對撿拾人支付直接損失外,再主動給予適當的獎勵性支出,作為民間自發行為也是符合情理的。但是法律同樣不會支持“助人為利”,撿拾人索要“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外,以獎勵等為藉口漫天要價,甚至虛構“必要費用”,超出常人認可的限度也是法律不認可的。

總之,撿拾人老老實實地、實事求是地向失主索要實際成本沒有錯,也叫“拾金不昧”,超出範圍索要報酬不合法,說不定還得違法或犯罪。至於對“拾金不昧”者的獎勵,應當由通過其他社會方式來進行,比如見義勇為獎等,而不是自己向失主討要獎勵。


斷牙虎110

當然違法。拒絕歸還撿拾物涉嫌侵佔,如果撿拾物金額較大,有可能構成侵佔罪;如果失主事先有懸賞廣告,則撿拾者有權獲得懸賞獎金,但不得以失主不支付懸賞金為由留置撿拾物;另撿拾人以酬勞保管費為由留置撿拾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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