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 可否自由進出

農民專業合作社 可否自由進出

——本期《律師說法》 由浙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呂仙娜解說

問:我是某村農產品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本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嗎?退出後還可以加入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你可以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的3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退社,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的6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

問:成為專業合作社成員有什麼條件嗎?

答: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問:專業合作社可以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嗎?

答:2017年12月27日新修改並將於2018年7月1日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村專業合作社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問: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哪些改變?

答:主要對合作社主體地位、出資形式、盈餘分配、聯合社、擴大經營範圍、進一步規範等方面內容有所修改。特別是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

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 根據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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