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取證要注意細節

维权取证要注意细节

工人維權卻沒證據,好不容易收集到證據,又被對方指為偽造的,官司還能打贏嗎?

2015年,張嵐應聘到北京一家商貿公司,並被派到電器賣場的某門店從事導購員工作。公司要求每天上班前職工需要拍照片上傳到公司網上,作為考勤記錄。2016年12月,因網絡故障,張嵐好多天無法上傳照片。2017年新年過後,沒想到單位以曠工為由將她解僱了。

張嵐不服,前來諮詢律師。律師分析後認為,張嵐是否出勤、是否曠工不能僅僅以上傳照片作為依據,核心問題是張嵐到底有沒有在崗提供勞動。

可惜張嵐沒有證據。於是律師指導她找到門店出具了一份《工作證明》,上面有門店店主和數碼部門負責人的簽字和賣場蓋章,該證明清楚地證實了在單位主張她曠工期間她實際在崗工作的事實。律師隨即幫助張嵐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僱的經濟補償金2.8萬元。最終張嵐贏得了仲裁。

這下惹惱了單位,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是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並且張嵐偽造證據。為此,單位專門找到樂怡門店出具書面文件,證明導購員不由他們進行考勤,他們也無權出具工作證明。同時,公司還讓店主出具證明,否認在《工作證明》上是其本人簽名,以此說明該證據系張嵐偽造。

另外,門店店長否認其在《工作證明》上簽字,但上面有數碼主管的簽字和賣場用於發放贈品的方形印章,律師提出,數碼主管是直接對張嵐進行管理的,他的簽名真實也同樣有效。根據店裡的慣例,店長不在時會委託相關人員代為簽名,即使《工作證明》上並非店長本人簽字,也不能得出該證明為偽造的結論。

在律師的據理力爭之下,法院採信了律師提出的全部證據,裁定駁回了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律師提醒:本案中取證難,但更難的是取證時要確保證據沒有瑕疵。比如在要求門店出具《工作證明》時,律師要求張嵐必須親眼看著數碼主管簽字,並特別要求蓋章,正因為這些細節上準備的充分,才能在關鍵時刻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致誠公益律師 於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