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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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像工商、物價、環保、衛生、食藥、文化旅遊等都存在承擔執法功能的事業單位,此前這些部門在陸續的機構改革中,已逐步轉為參公。隨著今年兩會以來新一輪機構改革的啟動,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下一步,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將加快,預計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

一、改革方向

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或參公,這是大方向。在這個基礎上,各省市目前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從內部調整,將部分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能剝離,統一進行整合,設立綜合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政府的行政執法任務。

二、改革方法

目前對行政執法類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升格調整

。將部分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直接調整為政府組成或直屬部門,撤銷原事業單位,人員全部通過統一考試過渡為公務員,完成機構改革。

2、合併劃轉。將部分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主管部門如上面提到的綜合執法局,統一執法。人員方面,劃並前承擔行政職能的統一考試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其餘的或留置或分流繼續承擔行政許可以外的其他職能。目前,在一些地方試點的行政審批局,大致也是如此。

3、逐步改革。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較重、涉及單位較大、層級較多的執法類事業單位,採用系統改革的辦法逐步推進。比如交通、農業等行業,或將整合行政執法職能組成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農業綜合執法局,統一行使行業執法職能,逐步改變行業系統長期以來由事業單位履行行政職能的管理方式。

三、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基本要求是編制不增、部門略減、人員分流。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成行政機構或參公後,人員身份多數將轉為公務員或參公事業編,具體的編制,通過簡政放權、內部調劑、核銷置換等方式解決,力爭總體控制在一定範圍之內。確有超編的,按照退一減一、隨空隨銷的方式,逐步核銷,確保在2020年年底前消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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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公

眼下,江蘇省53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正在經歷一次深刻變革——行政職能由行政機構承擔、執法職能由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由事業單位承擔,真正實現政事分開。

杜絕政府職能“體外循環”

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不僅變相擴大政府規模、增加行政成本,還造成政府職能“體外循環”。“隨著事業單位分類基本完成,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時機成熟、條件具備。”省編辦主任俞軍介紹,中央編辦將我省列入首批試點省份,省市縣三級同步推進。

按照部署,省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均納入改革範圍,共53家,包括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重點行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行政執法機構等4大類。設區市層面,常州在全市範圍推開,無錫、南通、鹽城在市本級試點,江陰、宜興、啟東、如皋、東臺、濱海開展縣級試點。試點地區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均是改革對象。

結合省市縣三級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我省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職能進行了系統梳理、逐項清理。行政職能由主管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審查,按照簡政放權要求,能取消的取消、能轉移的轉移、能下放的下放。

著眼“政事分開、事企分開”,改革聚焦4個方面——

將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職責劃歸政府部門,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綜合設置行政執法機構;

對於公益服務職能,在現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內優化整合、綜合設置,剝離行政職能後保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機構名稱不再使用“委、辦、局”等稱謂;

剝離市場經營業務,推進轉企改制,以企業為主體參與市場競爭;

主要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繼續依法履職,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原則上撤銷,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推進。

多路徑優化政府組織結構

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旨在進一步完善職能配置、優化組織結構、規範政府運行、提高行政效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級層面撤銷正廳級事業單位1個,增加正廳級行政機構1個,沒有突破中央規定的省級政府機構限額。撤銷副廳級事業單位4個——省無線電管理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省文物局,增加副廳級事業單位1個——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撤銷正處級事業單位27個。

改革主要有4個路徑——

統籌調整。將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由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正廳級,掛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有利於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更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整體併入。將省無線電管理局等4個副廳級事業單位、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等21個處級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入主管部門,撤銷原事業單位。

部分歸併。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等10家事業單位的行政許可職能劃入主管部門,原機構保留或更名,繼續承擔行政許可以外的其他職能。

系統推進。部分行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數量大、層級多,結合行業體制改革系統推進。省交通運輸廳所屬8家事業單位的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職能劃入省交通運輸廳機關;整合行政執法職能組建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公路、港口、航道等公益服務職能整合組建2個公益類事業單位,改變了交通運輸系統長期以來由事業單位履行行政職能的管理方式。

此外,省政府各部門所屬的9家行政執法機構在全面清理職能的基礎上先管住管好,再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改革。

嚴控機構總額人員編制

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必然涉及人員身份轉變。此次改革總的原則是精簡機構、提高效能,從嚴控制機構總額和人員編制總量。

改革方案明確,行政職能迴歸後,綜合考慮職責任務、工作對象等因素,從嚴從緊核定行政編制,通過簡政放權、自然減員、內部調劑、控編減編等方式騰出來的行政編制解決。確有困難的,可以多核銷事業編制,置換核增少量行政編制,並按要求嚴格控制在行政編制的一定比例內。改革涉及調整在編人員崗位臨時超編的,實行實名管理,退一減一。改革中出現人員超編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須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目前,省政府各部門、各試點地區正在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省委、省政府重申,要嚴肅改革紀律,嚴禁突擊提拔幹部、突擊進人,確保改革順利進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為確保徹底到位,改革期間不再將新的行政職能交給事業單位。”俞軍介紹,對涉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清理規範到位,切實消除“紅頂中介”。


濰坊高新城市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主要分為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還有一部分可能劃為企業類事業單位。


而委託執法的像各局內屬監察隊,路政等。比較好的就是監察隊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吃全額財政。而路政,基本上差額,甚至委託給了企業執法(高速路政,拿的執法證,人員屬於高交集團)。

但是帶執法證的,基本國家不會虧待,後面改革還在繼續,祝你們好運。


公職嚮導達人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下一步的改革,也是在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統籌當中,我就現在已經完成改革試點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做一個大概的瞭解。



本次寧夏事業單位改革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剝離迴歸或轉為行政機構。行政職能由行政機關承擔、執法職能由綜合執法機構承擔、公益職能由事業單位承擔。尤其是你所說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做了詳細的改革。其中,行政決策、行政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行政職能全部劃歸機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交由執法機構承擔。但我還看到,這是在保持所有編制總量不變的前提下進行的改革。其中提到“撤一設一”的原則,也就是根據職能劃分,對機構的裁撤進行最後的決定。



所以,總得來看接下來,全國各省市的改革大概也將以寧夏的改革為試點,進行相應的改革。上面你提到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將和寧夏的差不了多少。


沐晨問答

我們國家的事業單位改革在不斷推進,國家需要改革的事業單位分為三類。

第二類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單位,國家將他們訂為參公類的事業單位。未來轉換成公務員機關,也是勢在必行的。

第三類事業單位是我們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他們的目標就是轉製為企業。

將事業單位分類後,只剩下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行政執法類的事業單位基本上會被轉換為公務員隊伍的。目前像我們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爭議仲裁院都已經是參公單位,各項待遇包括工資表都是按照公務員來發放的。

不過劃分為行政機關之後,各類行政及執法機構也有可能會被進一步整合,形成更為專業、系統化的行政執法機構。

不管怎麼樣,通過改革我們的國家機構會越來越高效,經濟社會發展的也會越來越好。


暖心人社

隨著近年來我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縱深推進,越來越牽頭大家的神經。

2018年將是事業單位改革最為關鍵的一年,因為多項改革即將全面鋪開。

你所關心的執法類事業單位會怎麼改呢?

答案是:推動行政職能迴歸,回到機關公務員序列。

我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主要改革思路是去兩頭留中間。去兩頭,一頭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它們將轉為公務員編制;一頭是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它們將逐步改製為企業。留中間:就是保留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屬於承擔行政職能,這類事業單位的改革,很多部委和省市已經先走一步。中央確定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作為中央試點部門;江蘇、安徽、廣東、寧夏作為重點試點省,在省、市、縣三級開展試點,其他省在市縣兩級試點。

  目前試點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各試點地區和部門結合簡政放權和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平均每個試點縣清理的職能任務多達500項左右。政府直屬事業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都已劃歸了行政機構。中央按照二比三的比例用行政編制置換地方的事業編制。

隨著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以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出爐,事業單位改革將進入快車道,全面推進事業單位分類的腳步已經越來越近了。

過些日子,你或許就能聽到單位職能回顧機關的好消息了!


歷史趣趣吧

事業單位編制取消是大勢所趨。有些事業單位的工作、業務,本來就可以可以交給市場,這類事業單位,就應該取消編制,徹底推向市場,實行企業化管理。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承擔行政職能的,劃歸或轉為行政機構; 生產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企業;純公益性的單位,可以繼續保留,強化公益事業性。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牽扯相關的機構編制、人員編制、管理體制、養老保險等,應該逐步、穩妥推進,最終達到徹底的政事分離、政企分離。


日子沾上失落

從國家目前事業單位改革的趨勢來看,筆者認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將會改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其職位具有特殊性。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是國家行政權力運行的主要承擔者,它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執行者。政府為了繼續推進行政執法的工作,還需要更多的行政執法人員去執行具體工作。因此,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會逐步推進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逐步成為參公事業單位。

另一方面,與當前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相同。當前事業單位改革的整體方向就是分三類: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推向市場,逐步向企業轉變;差額事業單位將會實行可以推向市場自己生存的,就按程序轉為企業,不能推向市場的按照程序轉為參公單位;全額事業單位基本可以說全部轉為參公單位。現在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基本屬於全額或者差額,因此,只能是向參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進行。

總之,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只能向行政方向轉變,不會將其推向社會自收自支的,但由於不能直接轉為公務員,因此會慢慢轉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東愛雨公考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怎麼改還是要具體到執法機構,才可具體分析,據答主所知2018年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攻堅推動文化市場、城市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路政、運政、海事)綜合執法領域改革。改革中最關鍵的就是機構設置和人員劃轉,政策性強。

就舉例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吧,上面改革意見文件要求設區的市整合市、區兩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實現“同城一支隊伍”,執法人員依法依規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統一機構名稱。

歡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同仁深入探討。


日知小公

綜合執法改革是大趨勢。基層委託執法是常見做法。

1、改革動向: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綜合執法是一種典型趨勢。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管理所有涉及市場執法,包括原來分散在工商、質監、計量、物價、食品藥品等行業領域內的執法職能和執法隊伍,統一管理市場上發生的一切行政執法事宜。其它還包括文化綜合執法、醫保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等,都是集中分散在行業中不同部門的執法職責和執法隊伍、執法人員,進行統一、綜合執法,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也避免相互推諉、相互扯皮。

2、行政執法是行政職能,但一直以來的做法是委託下屬事業單位執行。在市級以上,綜合執法局一般使用行政編制,由在編在崗的公務員執行行政執法職能。在縣一級基層,行政執法最為集中的地方,由於行政編制過少,而各種執法職能繁多,執法隊伍龐大,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又控制過死,行政執法職能,基本上都是委託機關內的執法事業機構承擔,執法單位是公益一類事業機構,基本上都能參公,執法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由於這種委託執法太過普遍,基層基本上都省去了委託程序,直接由下屬事業單位代替行政機關執法,這在縣一級基本上是共識。

3、行政執法人員身份改革。嚴格來說,行政執法人員要求是在編在崗且有工作經驗的正式人員,才能取得合法的行政執法資格證件,不強調要求是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身份,但合同工、臨時人員是不能取得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的執法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參公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這在行政執法綜合改革之後,會得到全面貫徹執行。隨職能劃轉到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未參公,會組織統一培訓考試,一次性解決個人身份問題。按規定,沒有明確要求工勤人員不能執法,但由於工勤人員不能參公,基本上工勤人員申請執法資格時,都會被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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