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8名“村霸”敲詐勒索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蒸湘區楊柳村村民陸武斌與組長陸細明、其他村民陸東生、蔣建生等八人,組成“利益共同體”,共同承包該村的公租房建設磚渣回填、下水道涵管等附屬工程。

2016年初,被告人陸武斌、陸細明等人還想承包公租房項目的混凝土供應工程,但由於缺乏相應工程資質,陸武斌等人幾經詢問,找到該項目的混凝土供應商衡陽市廣源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廣源公司),並提出廣源公司在楊柳六組當地從事公租房混凝土供應業務,需要以每平方米10元的價格讓利給當地村民,根據總工程量計算,需支付共計30餘萬元的“協調費”。廣源公司無力支付,陸武斌等人遂將協調費降至20萬元。因該“協調費”並無相關文件依據,廣源公司擔心“村霸”鬧事,便將此事拖延。

2016年8月至9月期間,因廣源公司一直未支付“協調費”,陸武斌便糾集其他團伙成員商議,指派被告人陸虎駕駛大貨車先後三次到施工現場,通過阻擋工地大門、堵路禁止運送混凝土泵車進出等方式阻撓施工。2017年10月3日,陸虎再次駕車阻工時,廣源公司被迫與之協商,並在當晚先期支付2萬元協調費後,被告人才停止阻工。 2017年10月12日,廣源公司負責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0月19日陸武斌等八人先後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將上述2萬元“協調費”追回並返還廣源公司負責人。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陸武斌等人給付廣源公司15萬元貨款(廣源公司於2016年供應了被告人陸武斌等人20萬元混凝土,被告人陸武斌等人尚欠15萬元貨款未付),取得了被害單位廣源公司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武斌、陸衛華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由於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18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陸武斌在共同犯罪中,作為利益共同體的代表和核心人物,負責犯罪的具體實施安排,是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陸衛華、陸署光等七人在共同犯罪中,聽從被告人陸武斌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到六個月不等,並均判處罰金5000元。八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安機關已將2萬元犯罪所得追回並返還被害單位廣源公司,八被告人均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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