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範文:治理“泔水豬”亂象需多方施策

夜幕降臨,通州北堤寺村一處大院內陸續駛出多輛貨車,奔向北京城區的餐館,從餐館拉出一桶桶混著油脂剩飯的泔水,最終運回大院給數千頭生豬食用。大院內的養殖戶說,這些泔水豬一般三四個月出欄,“賣到外地”。(4月16日《新京報》)

“泔水豬”亂象並非近年出現的新問題,而是早已有之且屢禁不止的“老毛病”。鑑於“泔水豬”背後存在著提供者、承運者及使用者的黑色利益鏈條,治理“泔水豬”就當追根溯源、多方用力、綜合施策。

首先,必須矯正認識誤區。也許,在一般人看來,把人們餐後餘下的殘羹剩飯用來餵豬,既是許多農家過往的習慣做法,也作為節約資源和廢物利用的有益之舉。但透過專家的科普解讀,這種認知其實是一種誤區。資料顯示,直接用泔水餵養的豬,發病率比正常飼養的豬高30%到50%,不但容易引起動物感染沙門氏桿菌、大腸桿菌等10多種傳染病,而且由於病原體寄生在豬的體內繁衍,還可造成多種人畜共患的疾病發生。治理“泔水豬”,就需把這些信息告知飯店的經營者、用餐者及生豬的養殖者。只有全體國民都知曉泔水餵豬的危害,“泔水豬”才有望得到無處不在的社會監督和公民舉報。而這恰是“泔水豬”治理不可或缺的民意共識。

其次,給餐餘泔水找出路。政府打擊“泔水豬”,必須抓住源頭蒐集與無害化處理兩個環節。一是變私人偷運為政府規範。鑑於廚餘垃圾量大面廣及事關環保的客觀現實,有必要將廚餘垃圾清運列入餐飲企業的應盡責任,由企業主動將泔水運往政府劃定的收集地點,政府可以適當免稅或以獎代補的辦法鼓勵企業和為其減負。二是政府加大對餐餘泔水無害化處理的財政投入和設施建設。

其三,加強常態化監管。《畜牧法》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的規定中,就有“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家畜”的情形。近年來更有上海、濟南等地出臺地方性規章,明令禁止用泔水養豬。在我國香港,如果餐飲企業私自處理一桶泔水,就將面臨高達6000港幣的罰款;而在國外的澳大利亞,飼養泔水豬不僅要面臨罰款,更有可能被取消從事養殖業的資格。

徒法不能自行,治理“泔水豬”,不能僅靠企業的道德自律與行為自覺,也不能寄望於時緊時松的階段性整治,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加大執法力度。同時運用公開曝光和信用評級的手段強化社會監督。只有讓不聽勸告、不服監管、不盡責任、我行我素的違規者付出得不償失的違法成本,“泔水豬”亂象才有望得以收斂和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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