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問題看這一篇就夠了!

財產保全問題看這一篇就夠了!

打官司常常會遇到這樣一個詞:

財產保全

今天就請法官來給我們講講

什麼是財產保全、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等問題

一定要認真看呦!

财产保全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

1申請保全人可以在什麼時間提出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訴訟或仲裁前的財產保全、訴訟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保全人在整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只要可能因被申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保全人其他損害的,申請保全人都可以提起財產保全。

2申請保全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財產保全?

1

申請保全人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

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

申請保全人提起訴中財產保全的

可以向案件審理法院提出。

3

申請保全人提起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的

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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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申請財產保全都要提供擔保嗎,有沒有例外?

申請保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另外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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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起訴訟,是否都要申請財產保全呢?

財產保全措施對於保障申請保全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執行難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因訴前和訴中財產保全都是在糾紛尚未明晰的情況下做出的,申請保全人申請保全確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所以申請保全人在申請保全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

5財產保全的期限都一樣嗎?

保全財產種類不同,保全期限也不同。保全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保全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保全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6財產被保全後,可否繼續使用?

財產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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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產上已經有抵押、質押或者已經被留置,還能被保全嗎?

保全申請人可以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申請財產保全,但是保全措施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8人民法院對季節性、鮮活、易腐爛變質等物品怎樣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9案件保全、審理、執行的法院不一致怎麼辦?

保全申請人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對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交執行法院處理。

10如果案件上訴或者再審了,保全措施該怎樣申請?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通過以上幾個問答

你心裡已經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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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執行一庭 張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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