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打架,事發時在旁邊,事後不當證人有罪嗎?

世界之大無所不有

打架鬥毆,多為治安案件,但是很容易發展為刑事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說出事情的真相,是公民遵法守法的表現,也是人的良心所在,是應有的道德底線。不能讓受害者蒙冤,不能讓社會正義受損,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實事求是地作證,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試想,作為公民如果不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某一天自身受到傷害時怎麼辦?不予作證不但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也是對自身的不負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這也就是說,依法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不是在“作證”與“不作證”二者中可以隨意而為的“自由選項”。

難道,一定要作證嗎?就不可以拒絕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所以,當你不想為案件作證時,你可以拒絕,但是,你得有“正當理由”。而不是一句“我就是不想作證,你能拿我怎麼樣”。

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你不想作證,肯定是有顧慮。

在案件中,如果有人目擊了現場,但是他又拒絕作證,他肯定有他的理由,如安全問題、面子問題、關係問題等。作為受害人的一方,要與目擊者多溝通、多交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請求他們講出案件的真相。辦案民警也要多做目擊者的思想工作,打消他們的顧慮,使他們能夠盡到作為公民應當作證的義務,推進案件的偵破工作。


鎮遠公安


一樹秋風


波茨開羅

這個談不上有罪不,但是每個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正常的情況下要如實向公安機關反映你所看到的情況,最簡單的說法就是誰也不敢保證自己不出什麼事,但公安機關因為沒人證人證言而使案件調查不清你不著急嗎?


知行合一9012

你說的是違法事件發生時有人在側面看見了。但執法機關在找他依法取證時本人不願作證的行為,目前來看他沒有犯罪。在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每一個公民都有依法作證的義務。但目前還沒有規定不作證怎麼處罰的行為。所以我們說:他不作證的行為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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