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姐弟倆闖進欠債人父母家非法討債被拘,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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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概述:

近日,鄧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未經允許進入了鄧莊鄉某村常某的家中。

經查,張氏姐弟二人以戈某欠錢為由,未經允許進入戈某父母家中,要求戈某母親常某想辦法通知戈某還錢,期間常某明確告知其姐弟二人應當去找戈某討債,而不是賴在自己家裡,並提出讓其二人離開自己家中,但張氏姐弟不聽勸阻,一意孤行,自上午開始直至下午16時被民警帶離,嚴重影響到了常某的正常生活。

民警依法傳喚張某姐弟二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詢問,張氏姐弟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目前,違法行為人張氏姐弟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主人要求退出而無故不退出的行為。

張氏姐弟的行為已經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欠債還錢的確是天經地義,但是非法討債並不是天經地義

自古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還錢是義務但是討債是權力,義務意味著履行,但是討債是權力就應當注意方式方法。

本案中姐弟兩去討債的目的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其行為方式卻是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幸而兩人僅僅是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倘若時間再久一點後果在嚴重一點,那麼就很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此前暴力催收就是如此,在討要債務時就直接在受害人家裡吃喝拉撒直到對方還錢,可以說這種催收方式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所以本案中這對姐弟受到處罰也是理所應當。

目前法律對於權利救濟已經給出了諸多通道和方式,我個人認為對於債務問題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救濟才是正道,否則錢沒要回來,自己還要被拘留,你說冤不冤?


麋鹿說法

現在這個世道真是很無奈,討債不當或者稍有過分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法律對待老賴卻力度不足,讓很多“千年老賴”能夠在法院判決了的情況下,還可能繼續拿著受害人的錢去逍遙快活。真是讓人氣憤!

凡是要過債的人都知道要債難,“借錢的是孫子,欠錢的是爺”這樣的社會風氣,讓一些本無辜的人萬般無奈,所以這年頭輕易不能把錢借出去,就算是親戚也是如此。借你錢的時候,那個親切拉感情啊,那個保證信誓旦旦啊,但是一旦到了要還錢的時候,立馬就會變成另外一副嘴臉,有錢也不還,甚至把昔日的幫助過他的恩人當成仇家!

這個事件中的姐弟倆上門要債的方式雖說不對,但是也是無奈之舉啊。欠錢的兒子電話打不通,人找不著,而且自己又急需用錢,去他父母家要求幫助聯繫對方還錢也能說的過去啊,誰讓你生養了這麼個老賴兒子啊!

然而,事實上卻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要債要遵守法律,但是那些老賴都是不講道德,更不懼怕法律的主啊!

真切的希望,世上不再有要債難這件事啊,希望法律在打擊這種老賴的力度上再完備一些,讓老賴真正的無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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