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緣故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總結如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執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何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如下: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一)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1.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隨時解除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1.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1.4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5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立即解除
在用人單位有危機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3.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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