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查封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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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根據建造土地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在現實中各地法院系統對於三類房屋都有查封的案例,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查封小產權房。但查封只是一種程序上的保全措施,本身並不會對房屋的權屬、性質帶來任何的改變。由於前兩種小產權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無法登記也無法流通,查封后也無法變現,因此查封此類房屋只能是對當事人產生一種心理震懾作用,無法得到進一步的執行。對於第三種,可以在集體內部流轉,因此可以採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只是受讓人的範圍受到很大限制。

【法律依據】 小產權”房及其買賣的法律態度與評價。從禁止到有限保護。目前、我國規範“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九、六十一、六十、六十三條。政策性規定主要有: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2007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從上述規定看,2008 年之前國家對“小產權”房的開發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態度。隨著社會“小產權”房及其買賣行為的關注升溫,政策漸趨放鬆。2008 年10 月22 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小產權”房絕對不允許再建,但對於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政府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金浩律師

暫時無法查封,法院也可能不會受理。因為小產權,所有權不明晰,而所謂的法院查封就是對房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限制買賣,需要在產權交易部門登記查封,所有權沒有登記是無法查封的。此外有些省份對小產權房的交易是完全不支持,即使因為小產權房有糾紛,法院也不予受理,沒有部門會處理,所以購買小產權房一定要慎重,權利是沒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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