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塑料垃圾,還需向歐盟“取經”

環保之聲

本次歐盟法令提案堅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要求由生產者來對禁用或限用塑料製品的垃圾管理和汙染治理承擔經濟責任,這方面,我國或可借鑑。

北京時間5月28日,在環境保護領域,傳來了一則重要的域外信息: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其塑料垃圾治理的法令提案。如果該提案獲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審議通過,將成為全歐盟的強制政策。

“限塑令”實行十年,效果未達預期

該提案最引人注目的內容是準備在全歐境內,禁用或限制11類塑料製品,其中10類是一次性塑料製品,包括棉籤、餐具、氣球、餐盒、飲料杯、飲料瓶、香菸過濾嘴、塑料袋、零食包裝、溼紙巾和婦女衛護用品,剩下的一類是塑料漁具。

在面對全球塑料汙染危機這件事上,歐盟正從“叫得響亮”向“行動有力”轉變,後續進展值得期待。

與此同時,我國將迎來“限塑令”施行十週年紀念日。雖然此項政策僅針對塑料購物袋一類問題產品,但在十一年前(發佈時間是2007年年底)剛面世的時候,卻顯示出我國在塑料垃圾汙染治理領域的前瞻性。再往前溯,早在2001年時,作為“白色汙染”典型代表的塑料發泡餐盒就首次在全國被禁止生產和使用,也說明我國在塑料垃圾汙染治理上一直有所抱負、有所作為。

然而,目前“限塑令”因落實跟進不夠導致實效減退。與歐盟此次的行動相比,我國塑料垃圾汙染防治的舉措頗有點“先發而後至”的遺憾。

不過,現在行動,也未為晚矣。事實上,今年1月份國家發改委就曾在其官網向全社會徵求“塑料垃圾汙染防治”的政策建議,標誌著這方面的工作已經啟動。而且,發改委在徵集建言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禁用(限制)一批、替代一批、規範一批”的治理總體思路,與此次歐盟法令的核心內容有異曲同工之妙,說明全球各國政府在應對塑料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上,有著高度共識。

歐盟限塑法令值得我們借鑑

雖然發改委並未就新政策的出臺時間做出說明,不過,比時間安排更重要的還是政策的實質內容——即能不能真的對塑料汙染“動真格”,尤其是那些最容易導致環境汙染且難以再生利用的塑料製品“動真格”。在這一方面,歐盟剛發佈的法令提案有三方面值得我們借鑑。

第一,禁用和限用名單是必要的,但要依託於較為充實的調查依據。此次歐盟法令提案所列的11類製品,按歐盟委員會掌握的調查數據,佔海洋塑料垃圾數量的70%,說明如果有效控制這些製品和垃圾,可顯著減輕塑料環境汙染。

在我國,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既要吸收歐盟經驗,參考環境(不僅僅是海洋,還包括陸地)中常見塑料垃圾的種類、出現頻率、危害程度,也要考慮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如回收再生行業的處理技術和能力,以及消費者的認知態度等。

第二,強化生產者責任。歐盟法令提案一如既往地堅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要求由生產者來對禁用或限用塑料製品的垃圾管理和汙染治理承擔經濟責任。其背後邏輯並非要加重企業負擔,而是反向激勵企業在產品設計、供應鏈管理及再生利用等環節積極變革,最終通過塑料垃圾減量,達到不必或少為汙染買單的效果,從而同時實現私利和公益的最大化。目前納入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的塑料製品僅覆蓋汽車、電子產品及紙基複合包裝中的塑料成分,離治理需求還有很大距離。

第三,強制要求標識塑料成分和垃圾處理信息。這是此次歐盟法令提案採用的一項特別管理措施,目的是讓公眾清楚瞭解原本以為是非塑料的產品實際含有塑料成分且對環境有潛在危害,進而影響其購買傾向。

而在我國,消費者對於一些實際含塑料的產品的認知也不充分,像溼紙巾、茶包、“環保”購物袋、婦女衛生巾、嬰兒“紙”尿布、某些“可降解”購物袋,其相當成分是由塑料或塑料纖維製成,廢棄後同樣是塑料垃圾。新政策應在明確限制它們消耗或廢棄量的前提下,要求生產者履行信息告知義務,最終促進消費者的“綠色選擇”。

毋庸置疑,“限塑令”是一項我們必須要長久實行下去的政策。在新形勢下,“限塑令”也應與時俱進,積極吸收歐洲等地的經驗教訓,提高政策的黏性,最終實現“限白”目標。

□毛達(環保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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