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女子服刑期間被控漏罪 法院再審加刑4年半

女子張華(化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在服刑期間,張華又被檢方指控騙取同事財物,數額巨大。近日,利州區法院加判女子張華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014年11月,張華因犯詐騙罪被昭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女子監獄服刑期間,張華又被利州區檢察院指控犯詐騙罪。

2017年3月10日,已服刑兩年多的張華被押回廣元再審。3月30日,利州區檢察院向利州區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指控稱,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間,張華向昔日同事、被害人舒婷(化名)多次謊稱其可以以自己前夫的名義幫助入股某典當行放高利貸賺錢,從舒婷處騙取25萬元。之後,在舒婷多次催要的情況下,於2013年3月歸還5萬元,其餘被其揮霍。

據張華交代,她家境一般,看到同事家裡條件比較好,又買房又買車,虛榮心比較強的她萌生很強的攀比心理。此外,她平時喜好打麻將,除歸還了舒婷5萬元外,剩餘20萬全被輸。

檢方認為,張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並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利州區法院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張華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加之前被判的3年,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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