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能退嗎?

彩禮錢能退嗎?

彩禮

男方在結婚時給與女方彩禮,無論在城市、鄉村,約定俗成,且並非我國獨有,世界各國,自古至今,都普遍存在。

而有關彩禮,並無過多法律條文涉及,諸如彩禮的名目、數額、支付的方式等多存在於各地習俗之中,《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同居財產分割有相應的法條予以規定和明確,對於彩禮則並沒有相關規定。僅對於彩禮的返還規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於彩禮現象大量存在,由返還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在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關係乃至離婚之時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而法律規定相對比較簡單,對於彩禮的法律性質以及返還規則還有需要明確的地方。本文對於彩禮的性質以及返還規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淺顯分析。

一、彩禮的性質:關於彩禮的法律性質,通說認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彩禮本質屬於贈與,這種贈與並非一般贈與,而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所謂附解除條件,即彩禮的支付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如果沒有結婚或者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在實質意義上共同生活,則未達到支付彩禮所欲達到的目的,解除條件成就,則應當解除贈與,接受贈與一方因為贈與的解除,收取彩禮沒有法律或者約定的依據,應當依據不當得利返還。故彩禮返還依通說認為其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彩禮返還中的一般規則:

根據彩禮的性質,彩禮在發生法定情形時,應當返還,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可以區分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三類:

(一)、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分手,彩禮應當返還:支付彩禮是為了結婚,如果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則沒有達到結婚目的,收取的彩禮應當退還。這裡的原理是彩禮基於雙方婚約而支付,以結婚為目標,而在我國,依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結婚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係,目前在民事領域並不承認“事實婚”[1]。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結婚登記,則實際上並沒有形成婚姻關係,一方收取的彩禮應當退還。

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實際共同一起生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彩禮是否應當返還?筆者認為應當返還,因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見,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解除雙方同居關係的時候,一方給付的彩禮有權利請求相對方返還。這裡的主要原因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為法律所記載,當事人不得以不知法抗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就沒有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雙方就沒有“結婚”,應當按照同居關係處理,而支付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這裡的“結婚”應當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雙方辦理離婚,彩禮應當返還:彩禮基於婚約而產生,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則已經履行了婚約的主要內容,彩禮一般不應返還,但是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在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後,符合相應情形的,也應當退還彩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辦理結婚登記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求,是否確實共同生活為結婚的實質要求,雖為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因為結婚目的實質仍未達到,故應當退還彩禮。

(三)、辦理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應當返還:這種情形需要嚴格判斷,一般表現上都是為給付高額彩禮而進行借貸。

三、彩禮返還的一些具體問題:

(一)、彩禮與贈與

有區別,贈與一般不可以撤銷,彩禮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返還。

男、女雙方在感情和睦之時,往往互送禮物,共同旅遊,少則數百,多則上萬,而在感情破裂時,則往往新賬舊賬一起算,大帳小賬合併算,何為彩禮,何為贈與,成為雙方口水戰的主要焦點。這裡需要明確的依然是彩禮的性質,如上文所述,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而在男、女交往過程中,基於雙方增進感情而進行的消費,應當屬於贈與,並非彩禮。對於贈與價值較大的財物,如非以訂婚為目的,在雙方分手之時,亦難以認定為彩禮而主張返還。

案例:(2018)京02民終3361號

本案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被告“返還人民幣65000元以及購買蘋果手機的等值人民幣5588元、購買挎包的等值人民幣8000元、旅遊團費被告應負擔的一半費用6299元,返還現金512元,共計85691元。”

本案中原物已經交還給原告,原告還要求賠償現金,於法無據,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值得贊同,而重點在於對於雙方交往中以上財物的性質屬於贈與並非彩禮的認定,說明在男、女雙方交往過程中發生的財物往來,如果不是明確為訂婚而給付,一般認定為贈與,在雙反分手之時,可以自願返還,但認為屬於彩禮要求對方返還一般難以獲得支持。

(二)、如何證明確實向對方支付了彩禮?

因為給付彩禮系基於當地之習俗,故《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可見法律並不宜規定彩禮給付的具體金額,方式等具體內容,而是按照各地習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地習俗亦可以在返還彩禮時成為參考。

案例:(2014)三中民終字第10831號

男方主張分三次給與女方彩禮,前兩次分別為10000元和6100元,最後一次為22000元,前兩次均為現金支付,最後一次通過匯票支付。在庭審中對於支付情況,男方沒有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支付彩禮的事實,故法院沒有采信,對於22000元的支付男女雙方沒有爭議,法院認定22000元雖並非彩禮,但是屬於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現在雙方沒有結婚,故在減去為結婚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後,女方應當退還剩餘的17200元。

本案中對於彩禮,法院認為應當是“。。。。。。彩禮系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的訂婚儀式上,婚約一方向對方贈送的訂婚禮物,。。。。。。

案例:(2017)京02民終9821號

本案中男方主張支付了女方60000元的彩禮,但是提供的證據不足,最終法院沒有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這裡男方提供的證據主要是自己的取款記錄、電話錄音、父母證言等。證明支付彩禮主要要求證明彩禮支付的實際情況,即由支付人支付給了接收人,接收人可以是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親屬。

和本案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請求返還彩禮,要證明彩禮的支付情況,具體包括支付給誰,金額多少,何時支付,這些具體事實情況都有主張返還方承擔舉證責任,一旦舉證不足以證明,則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彩禮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下,應當返還,但是請求返還方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支付的具體金額,和支付給對方的事實情況,也要證明支付的財物是彩禮的性質,即雙方存在婚約,以結婚為目的而支付,才能儘可能的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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