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程序都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指財產保全的申請、接受、措施、實施過程以及完結的次序性規定。

財產保全的程序都有哪些?

申請

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請求保全的標的物或有關財務的名稱、數量、價額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頭申請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由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對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會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看主體是否合格,二看是否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審查合格方能接受財產保全申請。

提供擔保

法律規定,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者,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進行的,利害關係人是否起訴、起訴後又能否勝訴尚處於未可意料之中,而財產保全措施是一項十分嚴厲的措施,一旦使用就可能會給被申請方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穩妥起見,法律規定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無論將來是否會給對方造成損失,申請人都要提供擔保。對於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可以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的程序都有哪些?

裁定

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及時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一般會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由於財產保全的裁定涉及執行內容,財產保全的裁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個別的也可以口頭裁定,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交付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裁定作出後,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立即將裁定書交付執行員執行,無須徵求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

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一定條件和原因的出現而發生,也會因一定條件和原因的出現而解除。一般有兩種情況,第一,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還不起訴的,表明利害關係人不想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從保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出發,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對被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金額的保證書,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以防提供的擔保不能兌現。只要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就消除了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性,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在案件審理終結後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的財產,故應裁定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程序都有哪些?

文末寄語:財產保全制度有利於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也有利於保證民事訴訟生效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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