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運輸公司在國內設點做運輸業無辦證照,聘請員工長期工作的話,是否要執行勞動法?

阿秋31

這是關於管轄權的問題。香港運輸公司在國內設點做運輸業,是否要遵守大陸的勞動法,郭廣吉律師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香港運輸公司在國內設點做運輸業,聘請員工為其工作,當然要執行勞動法

在涉外糾紛中,有一項重要原則,叫做最密切聯繫原則,最密切聯繫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權衡各種與該案當事人具有聯繫的因素,從中找出與該案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因素,根據該因素的指引,適用解決該案件的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原則。這些因素通常包括當事人的出生地、慣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權利或從事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個人的意願等。

根據該原則,香港運輸公司在國內設點做運輸業,也就是說,從事業務活動的場所或者叫合同履行地就在大陸,所以適用大陸法沒有問題。

所以,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主張對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適用。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該解釋一的第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大陸從事運輸業,員工為其工作,勞動合同履行地自然在大陸,因此,該公司在大陸的用工受勞動法的調整,需要其執行勞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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