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買二手車切莫貪小便宜

“這筆錢足夠我好好地買一輛新車,而且這個事情以後對我的子女也有影響,早知道這樣,我當初就不貪這個小便宜了!”潘某在接到雲南省陸良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後,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潘某是陸良法院審理的一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2017年11月7日,陸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發現被告人潘某駕駛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系2013年6月14日馮某家被盜的三輪摩托車。據潘某所述,該摩托車是因其貪圖便宜,於2014年4、5月以800元的價格在村子路邊向一個陌生人購買所得,當時不知車輛來歷,並未向對方索要相關憑證。經鑑定,該摩托車價值8703元。

「提醒」買二手車切莫貪小便宜

陸良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明知是他人盜竊所得的機動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遂依法判處潘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一審宣判後,潘某當場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在購買二手機動車輛時,儘量選擇正規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購買,否則,務必要求出售方提供車輛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並對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等進行檢查核對。

法律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購買、典當、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對前述規定的“明知”,該解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一)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

(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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