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證據的分類當中有一種是錄音證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也是可以將收集的錄音證據提供的,但是按照程序還是要先對錄音證據進行認定。大家知道錄音證據是怎樣進行認定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一、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二、錄音證據的證明力並沒有那麼強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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