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連帶債務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法·法官」連帶債務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寧縣支行與寧夏沃爾德實業有限公司、寧夏秦毅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中寧農行對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本案所涉五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分別為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5日、2003年9月22日、2003年10月26日。在合同未變更的情況下,中寧農行對秦毅公司、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上述時間起算。

「最高法·法官」連帶債務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2005年9月1日、2005年12月21日,中寧農行與秦毅公司簽訂《協議書》《補充抵押協議書》,約定秦毅公司以其部分資產作為其與中寧農行辦理的全部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設定抵押。2005年12月17日,中寧農行與秦毅公司簽訂《以資抵債協議》載明,約定秦毅公司以部分房產、林地對中寧農行的債務進行抵債。2006年11月30日秦毅公司向中寧農行出具《關於抵押物改造情況的說明》,稱對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涉及一車間電解槽進行了改造,改造沒有引起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不會影響到抵押權的實現。2008年1月25日和2009年11月26日,中寧農行兩次向秦毅公司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對包括本案所涉貸款在內的債務進行催收,秦毅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軍在兩份催收通知書上均簽章並加蓋公章。2011年4月18日,中寧農行提起訴訟。中寧農行對秦毅公司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因上述行為多次發生中斷而未超過。

《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根據該規定,對秦毅公司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沃爾德公司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中寧農行對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亦未過訴訟時效。

「最高法·法官」連帶債務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秦毅公司與中寧農行簽訂的《借款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到期日分別為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14日、2006年3月21日、2006年3月25日。在認可《借款展期協議》效力的情況下,中寧農行對秦毅公司和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上述時間起算。2008年1月25日和2009年11月26日,中寧農行兩次對秦毅公司進行債權催收,均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同樣,中寧農行對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

因此,無論《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否因《借款展期協議》發生變更,中寧農行對沃爾德公司的債權請求權均未過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4》

「最高法·法官」連帶債務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討論中,有觀點認為,由於該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由被主張的連帶債務人轉達給其他連帶債務人,故認為具有涉他性不符合到達主義。我們認為,之所以認為權利人向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雖然是基於連帶債務人之間具有緊密聯繫,一般情形下、該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可以被轉達給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考慮,但其法理基礎並非全在此,而主要是基於連帶債務以及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的立法目的。因此,權利人主張權利所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具有涉他性,並不要求該請求的意思表示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其他連帶債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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