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銀行卡收單業務防範和打擊“二清機構”的風險提示

近年來,在中國人民銀行持續打擊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高壓態勢下,銀行卡收單市場呈現規範穩健發展勢頭,但仍有個別機構通過大商戶模式或系統對接的方式違規從事收單業務,給守法商戶和社會公眾帶來了較大風險隱患甚至資金損失。為防範不法機構採取隱蔽手段截留商戶資金從事“二次清算”等行為,規範銀行卡收單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持卡人、商戶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和減少損失,進一步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7]217號)及協會自律管理要求,現對社會公眾和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會員單位作如下提示:

一、特約商戶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進行合作,持證機構信息可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政務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審批公示”欄目進行查驗。如不能確定合作機構是否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持證機構,同時該機構如存在下述特徵,則其成為“二清”機構的風險較大:

(一)結算資金異常。通過財務查看結算資金來源,正常結算資金來源對方戶名應為“某銀行內部賬戶”或“某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賬戶”;如果結算資金來源為個人或者非持證機構的賬戶,或者賬戶經常變換,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二)協議簽約異常。特約商戶收單服務協議應和銀行或持證機構直接簽署,如在協議簽訂環節出現該機構聲稱無須或拒絕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對象為非銀行或持證機構等異常情況,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三)刷卡測試異常。特約商戶可在正式開通交易前,使用自有銀行卡進行測試,並核驗POS籤購單或網上銀行交易信息(如商戶名稱,收單機構名稱)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如果交易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四)費率低。“二清”機構在對外宣傳時,往往會以低零費率吸引客戶,如使用“免手續費”、“費率封頂”等廣告用語。

(五)T+N(N≥2)日結算。“二清”機構為獲得資金沉澱的收益,常存在T+N日結算的情況。B2C交易存在擔保支付的情況除外。

(六)一機多商戶。部分“二清”機構在宣傳時,往往會告知客戶POS機支持自選商戶、POS機可自動變換商戶、套積分、養卡等。

(七)高額返現。“二清”機構往往會宣傳如將資金存在機構處,每天可以獲得高額“理財收益”,或者宣傳“筆筆交易有積分”等。

特約商戶及個人發現存在“二清”的不法機構,可以通過郵箱([email protected])、網頁(網址:jubao.pcac.org.cn)等方式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中心”進行舉報,舉報中心將按照規定程序處理和反饋。

二、收單機構應強化商戶准入管理,嚴格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風險監測系統規則,加強現場檢查和回訪,拒絕和防範不法機構以“大商戶”或平臺對接模式入網,重點關注存在以下特徵的商戶或外包機構:

(一)商戶交易頻繁,日/月累計交易金額過大。例如,日/月累計交易額排名前30名以內且與實際經營規模不符的商戶。

(二)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涉及跨區域交易。

(三)商戶資金轉入、轉出金額與其實際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

(四)商戶拆分交易痕跡明顯,例如為規避單筆交易額過大,多筆交易金額都在觸發風控的金額附近。

(五)商戶代付業務中自行充值金額較大,並進行不合理、和其商業模式不匹配的轉出。

(六)商戶代付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或留下一定比例餘額後轉出,過渡性質明顯。

(七)採取平臺對接或“大商戶”模式接入,留存商戶結算資金,並自行開展商戶資金結算,或客戶資金先劃轉至網絡平臺賬戶,再由網絡平臺結算給該平臺二級商戶。

(八)多家不同商戶使用同一銀行結算賬戶。連鎖式經營或集團化管理的特約商戶需要資金歸集的情況除外。

(九)商戶或平臺為客戶開立的賬戶或提供的電子錢包等具有充值、消費、提現等支付功能。

(十)外包機構或商戶的工商註冊名稱或經營網站中有“支付”、“結算”、“電子錢包”等內容,或經營網站網址中帶有“pay”、“zhifu”等內容,但未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十一)日常查詢、調單等涉及投訴金額較大,且無法提供有效訂單憑證,多以退款方式處理投訴。

(十二)外包機構或商戶被媒體報道存在“二清”等違法違規類行為。

收單機構發現符合以上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商戶或外包服務機構,應採取人工排查、現場檢查等手段進一步核實,對於確認存在“二清”行為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可登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清算綜合服務平臺——“銀行卡收單外包機構登記及風險信息共享系統”,錄入涉事機構和相關人員信息,實現行業內風險信息共享。

來源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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