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簡陽法院辦一離婚案多處出錯,稱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盧蓉用紅色中性筆,在一份法律文書中劃出十餘處她認為有問題地方,並註明是哪裡出了錯,這是她從教數十年來為學生批改作業養成的習慣。

這份法律文書是四川省簡陽市法院為盧蓉出具的,她說,因為文書中呈現出的這些問題,17年來,她一直在尋求一個交代。

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這份法律文書涉及盧蓉與前夫的離婚案。

簡陽市法院於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一份民事調解書顯示,盧蓉與前夫賈某當天經法院調解離婚,除電腦、沙發、電視、音響等傢俱及家電外,孩子的撫養權及房屋所有權均歸賈某所有。

盧蓉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這起離婚案件中,法院先後出現當事人姓名書寫錯誤、案件受理通知書未明確證據提交期限、被告人簽收應訴通知書時間先於立案時間、庭審筆錄沒有開庭地點及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記錄等多個問題。

對此,簡陽市人民法院近日回應稱,該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確實存在多處辦案瑕疵,“目前已對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處分,並先後三次向當事人當面道歉。”

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女子被法院調解離婚,但稱未見過法官

結婚11年後,2002年1月,盧蓉離開了她與前夫賈某曾居住了近8年的家。那一天,賈某告知她兩人已正式離婚,她因此不得不從家中搬走。

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離家後,盧蓉敲響了一名同事家的門。這名同事至今仍記得盧蓉來她家借宿時的情景,“那天晚上,她只帶著一條電熱毯來到我家,希望能借宿一段時間,我那時才知道她離婚了,出於同情把她留了下來。”

離婚後的最初幾年,盧蓉一直租住在同事或親友家中,直至2009年才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多年來,她一直過著獨居的生活。

盧蓉稱,自1999年開始,賈某由於工作原因,經常不在家,到2000年她也因工作原因,經常住校不能回家,兩人逐漸產生隔閡。

“我確實曾賭氣提出過離婚,但從未去過法院,沒有遞交過訴狀,也沒見過任何一名法官。”盧蓉稱,自己與前夫的婚姻關係最終是經過法院調解終止的,“我2002年1月離開了家,但調解書早在2001年9月底就下達了。”

2001年9月24日,簡陽市法院就該離婚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稱,該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婚後關係較好,1992年9月7日育有一子,近年來雙方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均感和好無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書顯示,原告蘆蓉與被告賈某達成協議自願離婚;婚生子女隨被告生活;夫妻財產中住房歸被告所有,電腦、電視、洗衣機、沙發等傢俱電器歸原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4萬元,於2003年12月底以前付清。

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案卷出現多處差錯,法院未受理被告就收到應訴通知

案卷中出現的多處差錯,讓這起離婚案顯得疑雲叢生。

據盧蓉與賈某的結婚證顯示,她在結婚時登記的姓名為“盧容”,而該案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顯示的原告姓名則為“蘆蓉”。此外,在該案的民事訴狀、送達回證、婚姻關係現狀證明書、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以及庭審筆錄等材料中,顯示的原告姓名又為“蘆容”。

盧蓉說:“如此混亂的一套案卷,讓我無法分清到底誰是誰,法院也無法證明離婚調解書中的‘蘆蓉’就是我。實際上,在這起案件中出現的差錯遠不止這一處。”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除姓名書寫不一致外,一份由簡陽市人民法院印製的當事人婚姻關係現狀證明書中,沒有明確填表時間,沒有明確填表人職務及與原被告的關係,也沒有村主任、居委會主任及單位領導的簽字蓋章。

案卷資料顯示,簡陽市法院在2001年9月20日收取了原告的訴狀,同一天內,法院簽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告賈某簽發了應訴通知書,製作了對被告賈某的詢問筆錄,並進行了庭前調解,形成了庭審筆錄。但受理案件通知書中沒有填寫限定原告提供證據的日期;被告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中顯示簽收日期為9月19日,系原告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的前一天;庭審筆錄中沒有開庭地點,也沒有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的案卷中,一名書記員李某的簽字,曾先後出現在送達回證簽發人、預交訴訟費經辦人、庭審筆錄詢問人以及民事調解書書記員一欄。盧蓉說,李某在這起案件中行使多項職責讓她無法理解,“這個李某就是曾被賈某帶到我家裡讓我簽寫文件的書記員。”

盧蓉說,案卷中有一份送達回證顯示,她是在2001年9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當天簽收了這份調解書,“但實際上,這份調解書是我前夫給我的。當年他把法院書記員帶到家裡後沒幾天,曾提起過拿到了調解書,當時的說法仍是‘假離婚’,我也沒往心上去。直到2002年1月,他趕我走的時候,我才第一次看到了這份調解書,是他拿給我的。”

法院稱系工作失誤已當面道歉,兩人被處分

離婚後最初幾年,盧蓉一直在簡陽市租房住,也很少向外人提及她的遭遇。2004年,她因工作調動,從簡陽移居成都,新的環境讓她開始對離婚往事有所釋懷,願意對親友講述自己的遭遇。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從一名親屬口中得知,自己經歷的這起案件可能存在問題,遂向法院提出申訴。

2009年3月4日,經由盧蓉申請,簡陽市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書稱,該院於2001年9月24日對“蘆蓉”與被告賈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的(2001)簡民初字第05-175號民事調解書中文字上有誤,應予補正,裁定將“原告蘆蓉”補正為“原告盧蓉(別名盧容)”。

然而,在這次的裁定中,簡陽法院再次出現差錯,將案號中的“157”寫成“175”。

2014年初,盧蓉以原審程序錯誤、賈某誘騙其離婚等原由,向簡陽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簡陽法院以“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民事調解書是正確的”等為由駁回了盧蓉的再審申請。

此外,簡陽法院曾於2015年6月30日及2018年5月2日先後兩次對盧蓉信訪事件作出答覆,並表示該案有一定瑕疵,但這些瑕疵並不影響該案的實體處理。

5月17日,簡陽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該案在辦理過程中確實存在原告姓名書寫錯誤、受理案件通知書填寫不完整、應訴通知書籤收時間審核不嚴、庭審筆錄記錄不完整、送達回證簽發人書寫不規範以及案號書寫錯誤等6處差錯,“但這些問題都屬於辦案瑕疵,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該負責人稱,在盧蓉離婚案中,該院存在的上述瑕疵經由盧蓉反映後,已於2015年和2018年3月、4月先後三次向當事人當面道歉,並對辦理該案的審判員曾某及書記員李某進行處分。

對於書記員李某在案件中行使多項職責一事,該負責人稱,該案發生於2001年,法院人少案多,“書記員有時相當於法官助理,在辦案過程中承擔多項職責也是正常現象,但在本案中,她在送達回證時,存在書寫不規範的情況。”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薄守省認為,書記員在該案中充當送達回證簽發人、預交訴訟費經辦人、詢問筆錄詢問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法官職權,“法院如果認為這種做法是正常現象,應當提供法律依據。此外,該案中先後出現多處差錯,有的甚至嚴重違反程序。這麼多問題匯聚在一起,一句‘筆誤’,不能讓人信服。”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蔣照軍認為,民事案件中原告姓名書寫錯誤,至少說明立案時沒有嚴格把關,如果名字與身份證信息不一致,則是重大瑕疵,“此外,受理案件通知書沒有明確舉證時間也屬於重大瑕疵。”

蔣照軍說,這起案件中,法院在一天時間裡先後完成了從收取訴狀到進行庭前調解等6個法定程序,雖然是啟動了簡易程序,但違反常識,“案件中被告簽收應訴通知書的時間先於立案時間,這一矛盾不能以一句簡單的‘筆誤’回應了事,應調查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此外,庭審筆錄中沒有地點及訴訟參與人,理應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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