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惡意轉移財產,會有哪些後果?

六度信用

在回答題主問題之前,我想應該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搞清楚,即在尋找所能引起的後果之前,還應該明白如何去界定題目中所說的惡意轉移財產。



對於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通過前面的具體規定我們也能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即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惡意轉移財產的範圍實際遠遠大於法律層面上對其的界定,因此假若債權人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則速度一定要快,避免未被納入惡意轉移財產的範圍。



法院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處理依據

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律層面的救濟途徑

  1. 《合同法》的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同時也應該注意撤銷權的期限問題:“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 《婚姻法》規定的救濟途徑: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i律師對相關問題的整理能夠幫助到題主,為題主解答疑惑!


I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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